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7 20:20:05浏览107次
代表立遗嘱人和其他证人而没有签名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遗嘱是否是立遗嘱人的真实遗嘱,以及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未签名的遗嘱是否有效取决于具体情况。
[案例]
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阮庄居委会的胡某,在他去世后,从他的小女儿那里继承了三所合法拥有的房子。由于受教育程度有限,他无法写遗嘱,这便于他于2008年1月16日前往泗洪县的一家律师事务所代为办理遗嘱。应胡的要求,代理律师董某要求该所另一名律师姜某作为其他证人到庭。在对胡某的谈话做了书面陈述后,他按照胡某的口述写了遗嘱。遗嘱经胡某宣读后,董某在立遗嘱人处签名,胡某在立遗嘱人处签名,姜某在另一证人处签名。胡某在立遗嘱人的办公室按下了自己的指纹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证人律师姜某也在对方证人的办公室加盖了自己的印章。2008年5月11日,立遗嘱人胡某去世。胡死后,胡的另外两个孩子为了继承房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无效,理由是中立遗嘱人和书面遗嘱中的其他证人的签名不是我本人的。
[分歧]
关于如何确定遗嘱的有效性,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本遗嘱代表书中缺少立遗嘱人胡某及其他证人江某的亲笔签名,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应视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遗嘱是立遗嘱人胡某代表律师根据自己的真实遗嘱所写,内容合法。因此,遗嘱应被视为有效。
[评论]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原因是:遗嘱是否有效取决于遗嘱是否是立遗嘱人的真实遗嘱,以及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
本案中,虽然遗嘱人胡某的亲笔签名未在遗嘱中找到,但遗嘱人的案件笔录与遗嘱人在阅读遗嘱内容后在遗嘱上的指纹和印章相互印证的事实,足以表明遗嘱实际上是由遗嘱人胡某本人制作的,是遗嘱人胡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是合法的。
至于另一名证人姜,其中一人是盖章而非签字的,这不能用来否认遗嘱的法律效力。如果以遗嘱没有形式要求为由推翻遗嘱的效力,这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立法初衷,也违背了立遗嘱人的意愿。因此,遗嘱应被视为有效。精华阅读:父亲遗产继承顺序比例,父亲遗产该如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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