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12-25 09:20:03浏览135次
根据《合同法》第396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可以是一件或几件事务,也可以一般委托委托人处理所有事务。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订立委托合同。但是,法律规定委托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委托合同可以支付。《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委托合同也可以是免费的。《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无偿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无论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的,都必须符合委托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即必须符合“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协议,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形式和内容。否则,就不是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应遵守合同中的约定,共同努力完成委托事项。委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真实证据或者有价值线索完成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处理委托事项。如需变更委托指令,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在紧急情况下,很难与客户取得联系。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的利益妥善处理委托事项,并在事后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受托方将受托方委托的事项委托给第三方处理时,受托方应对受托方委托的第三方的行为负责。受托方完成受托方委托的事项后,受托方应当在委托合同终止时向受托方报告委托事项的结果。
应当由特定的当事人亲自处置的事项,不应当委托受托人处置。 下列事项不得委托受托人处置:
一、收养关系的成立和终止;
二、婚姻的产生和消灭(除特殊情况外,应事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
第三,立遗嘱;
四、出版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合同的履行;
六、其他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履行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