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12-25 13:30:03浏览79次
阅读指南:公民的意愿是处置个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自拟遗嘱是否有效取决于遗嘱的全文是否由立遗嘱人书写和签署,并注明立遗嘱的年份、月份和日期。它还取决于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是否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遗嘱处置的财产是否属于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以及没有工作能力和没有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否被取消。以下网页编辑器将详细介绍你。案例:
农某有三个儿子,农大、农二和农三。
农某于2013年去世后,农某钱主张对农某留下的财产享有完全的继承权,并要求以自己的名义转让该财产。农某的两个儿子农达和农二认为,父亲在去世前对侄女农某非常关心,很有可能给她留下更多遗产。每个人都没有意见。然而,父亲不能把他唯一的房子都给他的孙女,但是他不认为他的儿子生活艰难。一定是农牟谦强迫他父亲写的。此外,我父亲留下的遗书没有在存款日期上签字。依法应当认定无效。这所房子仍应由所有法定继承人共享。双方对此不能达成一致。
案件结果:
2013年3月10日,农大和农二向法院起诉农某前,要求法院裁定农某的遗嘱无效,农某留下的财产由所有法定继承人分享。
法律分析:
在诉讼过程中,农某的妻子赵某称,留给农某钱的房子是农某的遗愿。她明确表示,她不会参与有关继承房地产的诉讼,并放弃了继承房地产的权利。同时,赵某表示愿意代表农某前作证,证明农某的遗嘱日期为2012年6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
经审理,法院认为自拟遗嘱应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和签名,并应注明签名日期。本案中,被告人农某前和证人赵某均确认农某在立遗嘱时及近两个月后(即病情恶化前)精神状态良好,但身体状况不佳并未影响其财产权益的处分。由此可以推断,农某在立遗嘱时没有注明存款日期,近两个月后也没有补足,这是故意的,表明农某并未真正下定决心将财产留给农某钱。即使赵某证明遗嘱的书写日期为2012年6月28日,也不能直接推定立遗嘱人在该日签署了存款日期。因此,遗嘱不应被视为立遗嘱人的真实遗嘱。此外,本案被告农某前及证人赵某并未否认农达、农二在农某死前已向其承担了相应的赡养义务,并每月给予农某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因此,农大和农大主张农大出于公平原因没有明确存款日期,符合人们的日常工作规律,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经过审判和分析,法院裁定遗嘱无效,农民留下的财产由所有合法继承人分享。基于赵某对财产继承权的明确放弃,财产由农大、农二、农牧前三人分享。
网络编辑器提醒:
在这种情况下,中间农民立的遗嘱是自己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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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自写遗嘱必须由以下人员书写和签署此外,遗嘱是否有效取决于其是否符合以下有效要求:
首先,测试者必须具有可测试性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取决于遗嘱成立的时间。在遗嘱成立时,如果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即使遗嘱人后来丧失了遗嘱能力,遗嘱也不会丧失其效力。反之亦然。
第二,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遗嘱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置其财产的真实意愿,因为真实意愿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的真实遗嘱,原则上以立遗嘱人为准。在胁迫或欺骗下订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如果遗嘱被篡改,被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