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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有效形式,形式有缺陷的代书遗嘱有效吗

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12-25 16:35:01浏览150次

形式有缺陷的遗嘱有效吗

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代表立遗嘱人所写的遗嘱是立遗嘱人所写的,立遗嘱人具备立遗嘱的条件,并且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此时,代表立遗嘱人写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情况

遗嘱人于佳于2013年3月20日因病去世,留下了一处房产。原告余一,20岁,是立遗嘱人的养女,也是唯一合法的第一继承人。被告俞冰是立遗嘱人同胞的妹妹,主要由立遗嘱人在患病期间照顾。2012年12月18日,立遗嘱人见证了包括陈某在内的七人、被邀请人所在镇的司法机关、基层自治组织的负责人,并代表陈某书写立遗嘱。遗嘱的主要内容如下:现存的一栋建筑是他的妹妹于冰所有的;养女余一(玉明之女)已经成年,财产分配与她无关。立遗嘱人不能写字,只能在遗嘱上留下他的指纹。代理人和其他证人(以下统称为“证人”)没有签名。

此后,原告向法院起诉,理由是代表原告写的遗嘱没有证人签名,要求确认遗嘱无效。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证人未签署书面遗嘱的形式缺陷已被现有证据所消除,故判决确认该书面遗嘱有效。

差异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由于证人没有签字的形式缺陷,遗嘱是否有效?第一种观点认为遗嘱无效。有33,360个理由。首先,证人没有签署遗嘱,这导致了遗嘱形式的缺陷。根据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表遗嘱人书写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并须由立遗嘱人、其他证人及立遗嘱人签署。”然而,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号法令第35条规定:"在《继承法》实施之前所立的、形式上稍有缺陷的遗嘱,如果其内容合法,并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明显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则可被视为有效。由此可以推断,证人的签名是遗嘱人代表遗嘱的形式要求。由于本案中的遗嘱代表人是在继承法实施后立的,存在一些形式上的缺陷,因此应当是无效的。 第二,继承法的普法和法律实践已经进行了近30年。公众应了解相关规定,基本要素必须受到正式要素的保护。因此,形式要素也应严格要求。 第三,为了防止遗嘱伪造的发生,从保护法定继承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形式要件也应严格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遗嘱应该有效。遗嘱的核心要素是遗嘱人行使自由处置权的合法性和遗嘱(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其形式要素的主要功能是证明核心要素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代表立遗嘱人写的遗嘱由于证人没有签名而有形式上的缺陷,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立遗嘱人合法行使了自由处分权,其遗嘱是真实的,从而弥补了缺陷。因此,确定遗嘱的有效性更为公平。

评论

提交人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在这种情况下,立遗嘱人完全有资格立遗嘱。遗嘱继承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遗嘱人在遗嘱生活之前对遗嘱背后的合法财产的自由处分权。这一权利优先于法定继承权利,遗嘱可以排除法定继承的适用。

精华阅读: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吗,口头遗嘱只有电话录音,具有法律效力吗?

你提到的遗嘱不是口头遗嘱,而是记录在案的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因此,如果立遗嘱人在遗嘱记录期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其记录的遗嘱有效,否则无效。..点击阅读

但是,在立遗嘱时,立遗嘱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才能合法行使这一权利。首先,他们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我们必须有意识,有足够的认知能力。 第三,立遗嘱完全是自愿的,没有不适当的外部干预。 第四,立遗嘱人有处分被处分财产或权益的法定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立遗嘱人的自愿和反复要求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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