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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没按手印可以吗,打印并摁手印遗嘱效力的认定是怎样的

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12-26 16:25:02浏览114次

[案例]被继承人戴某于2015年7月23日不幸死亡。他的父亲和母亲都先于他去世。死者生前没有个人财产,死后留下了遗产:在华庭的一栋价值20万元的房子,在蒙城的一栋价值919,359元的房子。在后一所房子里,死者留下了一份声明,说房子是他妻子李某一个人的(声明是打印的,声明人在死前代表x打了他的手印)。调查还发现,该建筑是贷款购买的,可分割价值为551,601元。

由于无法就遗产分割达成协议,原告代表某一方向法院起诉李某和李某,要求依法分割继承死者名下的全部遗产。

被告李某认为,该陈述已经处置了蒙城的房屋,应归被告李某所有。

[分歧]

在这种情况下,最有争议的问题是蒙城的房子的性质,即房子是属于李还是应该依法分割?这涉及死者生前声明的有效性。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蒙城的房屋归被告李某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第五条若干问题的解释》,签名或指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于死者在声明上按了自己的手印,他已经表示他的真正意图是将他的那份房子给被告李某。

第二种观点认为,蒙城的房屋应该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原因是,该声明中惩罚房屋所有权的内容可以根据业主的意愿来处理。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这种遗嘱严重缺乏形式要求,应该是无效的。

[评论]

专业人士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1.这种声明的性质只能属于自拟遗嘱。所谓遗嘱,是指在立遗嘱人生前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对立遗嘱人的财产或其他职务进行个人处分,并在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遗嘱主要有五种形式,即公证遗嘱、自写遗嘱、书面遗嘱、记录遗嘱和口头遗嘱。本案中,被告李某向法院提交了被继承人的陈述,陈述中包含了房屋所有权处分的内容。内容被打印出来,死者在存放钱的地方按下了他的指纹。从上述遗嘱形式来看,该声明的性质不能是公证遗嘱,也不能是书面遗嘱,更不用说记录遗嘱或口头遗嘱了。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公民死亡后个人财产处置的遗书内容确实是死者真实意思的表达。那些有自己的签名并标明年、月、日,而没有相反证据的人,可以被当作是遗嘱。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份声明只能是一份自拟的遗嘱。

2.这种声明是一种遗嘱法律关系,而不是契约法律关系。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这种声明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意志,这种意志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而不是一种契约性的法律行为。

因此,在适用法律时,应适用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而不是与合同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虽然我国继承法生效较早,但《合同法》问题 (2)的解释生效较晚。《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立遗嘱人必须亲自书写遗嘱全文并签字,注明年份、月份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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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申报单上只有被继承人代表X的指纹,不符合继承法对自写遗嘱的要求。这是一个严重的情况,阻碍了遗嘱的有效性,因此它应该是一个无效的遗嘱。无遗嘱继承和无其他遗赠的,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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