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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纠纷,安阳律师谈为胎儿保留继承权21

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12-26 20:45:04浏览141次

安阳律师谈保护胎儿继承权

[案例]王华是一名汽车司机,他的家庭经济状况良好。王华生了三个儿子,他的妻子早年就去世了。2005年5月,王华的第三个儿子死于车祸。当时,他的妻子李莉已经怀孕6个月了。同年10月,王华突然生病去世。葬礼结束后,他的大儿子和二儿子将王华的11万元现金和一栋16万元的建筑分开。李得知此事后,向两兄弟提出异议,认为她怀孕的胎儿应该得到一份遗产。因此,两个哥哥反对,认为他们的弟弟已经死了,李子宫里的胎儿没有继承权。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孙律师,这是一起家庭成员继承案件。有继承法吗?

安阳律师:继承是普通人生活中常见的问题。为此,我国于1985年专门制定了《继承法》来调整继承中的民事关系。该法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子女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主持人:具体到这种情况,法律是怎么规定李华死后继承财产的?

安阳律师:我刚才提到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律继承。如果李华有一个有效的遗嘱,他应该首先执行李华的有效遗嘱来分配他的遗产。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李华并没有立遗嘱,而只是合法继承。

主持人:孙律师,你多次提到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你能解释一下吗?

安阳律师:好的。遗嘱继承是遗嘱人去世后,继承人根据遗嘱人生前立的有效遗嘱取得财产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是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的前提下取得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主持人:法定继承法有什么规定?

安阳律师:法律规定了两个继承令。 第一个继承顺序是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二个继承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如果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没有继承或者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应当继承。法律还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中享有同等份额。

主持人:那么,今天的争议焦点是什么?

安阳律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遗腹子的继承权。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是,王华的第三个儿子死了,所以没有继承问题。李未出生的孩子不能确定是否能顺利出生,所以她不能享有继承权。即使胎儿顺利出生,也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不能享有继承权。王华的遗产只能由他的长子和次子平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王华的第三个儿子已经死亡,但他仍应在妻子李莉的子宫内获得三分之一的继承权和胎儿代位继承权。

主持人:孙律师,你同意哪个观点?

安阳律师: 第二种观点仍然符合现行法律。

主持人:你能具体分析一下吗?

安阳律师: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实际上始于出生,止于死亡。由于胎儿未出生,不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不具备继承遗产的法律资格和能力。从表面上看,第一种意见符合民法的规定。然而,我国法律在继承领域有特殊规定。根据《继承法》第28条,“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死亡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保留份额。”为了妥善处理继承中与胎儿有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留给胎儿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中扣除。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由其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时死亡的,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范围已经扩大到未出生的婴儿。虽然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不能直接享有继承权,但根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仍有必要为胎儿保留其继承份额,等待胎儿出生,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遗产分配。

主持人:孙律师刚才提到了两个继承令,但即使本案的胎儿出生了,也是李华的孙子,好像不属于刚才提到的继承人范围。为什么?

安阳律师:主持人记性很好。

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还有另一个特点,即胎儿的父亲在死者王华之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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