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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存在瑕疵,自书遗嘱有瑕疵有没有效

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12-27 20:30:04浏览107次

近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继承人因遗嘱存在瑕疵而对房屋面积表示异议。一审裁定,在本案中,立遗嘱人的立遗嘱人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根据遗嘱继承,有争议的房子归他最小的儿子和妻子所有。最初,田有两个儿子,后来他和妻子调解离婚。1993年,田在成都购买了一套55.10平方米的房改房,并于1998年11月取得房产证。他最小的儿子于1995年1月登记结婚,从那以后一直和他住在一起。1998年5月20日,田某的自写声明《继承书》称:一个4-3-5-2号机械厂的住房,一个面积为5.3.5的三套住房,已移交给继承人的小儿子田某及其妻子。

去年4月田去世后,田的大儿子认为,从《继承书》年起,他父亲只将5.35平方米的房子留给了弟弟,而其他地方则应依法继承。

然而,田的小儿子认为“继承文件”中的5.3.5是一个文书错误,遗嘱应该是指夫妇继承的一套三套房子。因此,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有争议的房子属于这对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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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继承文件中遗嘱继承的房屋面积是5.35平方米还是一套完整的房屋。

审判证实田写遗嘱时已68岁。从田遗嘱的书写质量来看,他的遗嘱书写能力差,字迹生硬、不流畅,没有规范的标点和面积单位。但是,从词语的含义来看,它可以清楚地表达其将房子留给原告继承的意图。由于田某在立遗嘱时没有取得产权证,所以他可能不太清楚房子的建筑面积。后续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55.10平方米。按照普通人的常识,他不会指定继承5.35平方米,而5.35平方米是小于一套房子的面积。此外,继承文档中的“5.3.5”和“5.3.5”之间存在一些差异。结合田某写作能力差,以及继承文件中“一套三房5.3.5”的提法,理解“5.3.5平方米”更为合理。

法院驳回了被告的主张,即遗嘱中记录的面积为5.35平方米,其他面积应依法继承。法院认为证据不仅不充分,而且不合理,因此不接受。因此,确定诉讼中的遗嘱是自拟的遗嘱。虽然书面形式有缺陷,但内容是合法的,可以做出合理的理解。这应该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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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可以确定遗嘱有效。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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