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12-28 08:50:02浏览120次
遗嘱公证是指遗嘱人向公证处申请对遗嘱进行公证,以保证遗嘱的有效性和遗嘱继承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行为。遗嘱公证是立遗嘱最有效的方式。
1.遗嘱人应当亲自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
如果立遗嘱人难以亲自前往公证处,他可以书面或口头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到他的住所或临时住所。
2.立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不动产、交通工具或其他财产的产权证明,并附遗嘱中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接受
1.它属于这个公证处的管辖范围。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2.公证处应当受理符合招标要求的申请。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回顾
1、公证处应重点检查: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表达的意愿和相应的权利;
(三)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或者文件是否真实合法;
(四)需要公证的文件是否齐全,文字是否准确,签名、盖章是否齐全;
(五)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2、重点检查立遗嘱人的身份和意图是否真实,他是否被胁迫或欺骗等。
四、出具公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1.立遗嘱人身份真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立遗嘱人的意图是真实的;
3.立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他的个人财产;
4.遗嘱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内容完整,措辞准确,签名和制作日期完整。
5.注册程序符合规定。
以上是小编辑编写的遗嘱公证招标过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出具公证书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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