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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个人遗嘱书写程序,公民的遗嘱权利

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12-28 16:10:02浏览127次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自己的财产问题,也开始考虑立遗嘱解决家庭财产问题。这不仅非常有利于家庭和谐,而且能使家庭发展得更好。本文是对公民遗嘱权利的简要介绍。遗嘱继承是我国财产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优先效力。然而,在继承实践中,真正的遗嘱继承却很少。根本原因是公民的意志意识极其薄弱。遗嘱继承的核心是遗嘱人的权利。因此,我们有必要探讨遗嘱权利的含义和性质,遗嘱权利的功能和价值,确认遗嘱权利所包含的内容,以及对遗嘱人行使权利的限制。为了达到增强公民遗嘱权利意识的目的,使遗嘱继承制度更有效地发挥其法律功能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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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权利概述

遗嘱权利是指公民在生前有权自由立遗嘱,在死后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权利人应当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指定继承人,并确定继承人的继承金额。

遗嘱权利产生于古罗马。在1世纪,遗嘱继承被确认。在6世纪,遗嘱继承在罗马法典中变得成熟,并在中世纪晚期成为欧洲大陆遗嘱继承的典范。但是,在罗马法中,遗嘱权利的行使是为了家庭的利益,防止家庭财产的分散,父母行使遗嘱权利指定继承人,以维护“家庭制度”的完整性。早期的Rijman财产继承制度是一种家庭成员共有制。这种财产继承实际上是集体财产的集体继承。罗马遗嘱继承制度引入欧洲后,逐渐被日本人所接受。遗嘱权利人行使权利时,最初仅限于动产,后来逐渐扩展到不动产。教会在自由支配财产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教会保留遗嘱继承的目的是使基督徒能够在死后通过免费赠送和遗赠将其财产转移给教会。因此,遗嘱继承制度在基督教国家相对发达。然而,中国古代的封建宗法制度早已占据了主导地位。在强制性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紧密结合的情况下,财产继承是其附属物,遗嘱权利没有立足之地。深层次的原因在于自然经济的主导地位和商品经济的不发达,所以民法作为调整商品平等交换关系的法律形式也不发达,而基于私有财产的财产继承当然不能发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依法赋予公民遗嘱权。然而,遗留下来的旧习惯仍然是社会主义财产继承制度的巨大障碍。这已成为我国遗嘱继承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遗嘱权利的行使将变得越来越重要。

遗嘱权利的主体是公民。也就是说,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这一权利,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不能成为权利的主体。遗嘱权利的客体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行使遗嘱权利的目的是让公民在死后确定其财产的所有权。公民可以在有生之年行使财产的占有、使用、收入和处置权。这些都是关于公民生活中财产关系的变化。只有遗嘱权利的行使是关于公民死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遗嘱权利是一种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具有独特功能和价值的权利。

遗嘱是公民的公民权利。它有三个特点: 第一,它具有特异性。遗嘱权利的行使是公民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只能由权利人主动进行。代理人立的遗嘱无效。 第二,遗嘱权利的内在特征是自由自觉的活动。遗嘱权利人是否行使遗嘱权利,何时行使权利,如何行使权利,行使权利的内容都反映了权利人自由自觉的活动。不允许胁迫、欺诈或任意剥夺。这是公民经过慎重考虑后做出的选择。因此,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遗嘱,不反映立遗嘱人真实遗嘱的遗嘱不能生效。 第三,遗嘱的有效性发生在立遗嘱人死亡时。虽然遗嘱可以在立遗嘱人生前成立,但必须在立遗嘱人去世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遗嘱人权利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有效,一般以遗嘱人死亡为准。在遗嘱人死亡之前,无论遗嘱成立多久,也无论其他人是否知道遗嘱的内容,遗嘱人都没有继承权。此外,在立遗嘱人去世之前,没有人有权要求知道遗嘱的内容。正是因为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立遗嘱人才能随时修改或撤销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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