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12-29 11:20:04浏览56次
王先生早婚后没有孩子,收养小青为外孙女。王先生与赵女士再婚后,他没有孩子。
2007年5月,王先生写了一份遗嘱,表示他将把财产和家庭财产交给他的妻子赵女士。王先生签了名,并留下了指纹。同年7月,王先生和先生共同到区建委申请变更产权,并将产权转让给。同年8月,区建委为赵女士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1987年2月17日,以张良、陈华为代表的高僧毛庆龙、陈,任命匡达、肖伦、匡亮为代表。遗嘱的主要内容是:“毛青、陈龙及其弟子因年事已高,劳动不足,目前,没有人支持他们。一旦他们死了,谁来埋葬他们?我没日没夜地想这件事,只有我的亲侄子梅仙能安眠。因为这个原因,亲密的朋友们已经证明,当人们把我原来在解放路299号建造..点击阅读
王先生生前书面承诺将该房屋赠与,并共同申请变更房屋产权。遗产已经建立并完成。小青说,王先生在2007年7月立了遗嘱,为他人代写。根据《继承法》第17条,“代表他人书写的遗嘱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应代表另一人书写,注明年份、月份和日期,并应由立遗嘱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字。”作为立遗嘱人,王先生没有签署立遗嘱人的遗嘱,这不符合立遗嘱人的遗嘱的形式要求,并且打印的指纹也不清楚,因此不能确定该遗嘱是否由王先生所立。无论继承人的身份或遗嘱的继承情况如何,法庭都不能支持小青继承房子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