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12-30 22:15:02浏览92次
自拟遗嘱是指被继承人本人所写的遗嘱,具有一定的独立意义,客观反映了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思,具有一定的真实有效特征。它需要死者的签名,并应注明书写期限。然而,如果自写的遗嘱有签名,但在书写日期无效,请跟随网站编辑。如果自己写的遗嘱有签名但没有注明日期,它有效吗
缺乏法律形式要求通常被认为是无效的。
写遗嘱的注意事项如下:
《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立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并签字,注明年份、月份和日期。这是对自写遗嘱的一般规定。具体而言,在立遗嘱时,应注意:
(1)全文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书写。
(2)立遗嘱人须签署自己的姓名。
(3)立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
(4)立遗嘱人可更改、增补、删除或修改其遗嘱。
遗嘱写好后,一般应由立遗嘱人本人或特别遗嘱执行人保管,但为了避免对其真实性产生怀疑,不应由立遗嘱人保管。
自创遗嘱模式
遗嘱
立遗嘱人:于*斌(化名),男,86岁,江苏* *,现住上海市* *路150弄28号202室,身份证号码。
为防止在我身后发生财产纠纷及其他纠纷,根据我国《继承法》 《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在我头脑清醒、头脑清醒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特订立本遗嘱。
我妻子于2008年1月18日去世。大女儿于,现年58岁,住上海市* * *村106号801室。 第二个女儿死于24岁,未婚且无子女。三个女人在* *,52岁,住在上海* * *小区145号802室; 第四个儿子于,现年48岁,住上海市* * * *路178号。
二。我和我的三女儿于* *和孙女* * *共同拥有一处房产,位于上海市* *路150弄28号202室。房屋产权证证号为:胡*字(2006)第006988号,依法应属于我的部分,属于我身后的第三个女儿于* *所有,任何人无权干涉、侵占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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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的养老金存折由我的第三个女儿保存在*。退休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其他应由我负担的费用,除了我的丧葬费外,全部由第三个女儿在* *领取和控制,如有剩余,由第三个女儿拥有,如有不足,也由第三个女儿自己承担。
4.本遗嘱受委托(现居上海单元房,手机)协助执行。其职权是主持有关人事会议,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解释本遗嘱及其公证效力,并监督本遗嘱的执行。
5.这是最后的遗嘱。在我身后发现的任何其他遗嘱或草案将被视为无效。
6.这份遗嘱一式三份,一份给我,一份给受委托的遗嘱执行人,一份给公证处。
遗嘱人(签名和盖章)
二十,二十,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