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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金遗嘱有效吗,处分死亡抚恤金的遗嘱是否有效

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12-31 20:20:02浏览56次

处理死亡抚恤金的意愿有效吗?

无效。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一种具有同情和经济补偿性质的费用。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分配。死者立遗嘱禁止其他子女参与其死亡抚恤金的分配的行为是无效的,并且不影响其他子女对死亡抚恤金的要求。

情况

刘谋是青海省兴海县社会保险管理局的退休工人。他有五个孩子:他的大女儿刘谋玲,他的大儿子刘谋山,他的二儿子刘谋孝,他的二女儿刘谋云和他的三儿子刘谋军。他的妻子和父母都去世了。退休后,刘和三儿子刘一直住在莒县长岭镇后小河村。2012年1月7日,刘谋因病去世后,青海省星海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向其家庭发放了276,724元的死亡抚恤金。去世前,立下遗嘱,声明其去世后单位发给的死亡抚恤金由第三个儿子军继承。至于如何分配刘的死亡抚恤金,刘声称按照其父亲的生前遗嘱单独继承死亡抚恤金,而其他四个子女则声称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应由他们的五个子女分享。由于刘的军队和其他五人未能达成协议,青海省星海县社会保险管理局没有支付刘的死亡抚恤金276,724元,该抚恤金已存入该局。2013年5月6日,刘牧玲、刘牧山、刘牧晓、刘牧云将刘牧军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其父刘谋的死亡抚恤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及其眷属的生活补助和精神慰藉。它是死者近亲的共同财产,不属于遗产。在本案中,刘谋的死亡抚恤金发生在他死后,不属于他的财产。凌、善、孝、云、被告俊无权处分其养老金。被告辩称,四名原告没有履行其赡养义务,但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理由不能阻止死亡抚恤金的分割。被告辩称他没有死亡抚恤金,原告诉讼的主题不恰当。然而,原告的要求是分割死亡抚恤金,而不是起诉侵权。因此,原告的诉讼主体是适当的。原则上,死亡抚恤金应该平均分配。考虑到死者已退休并与被告君住在一起,被告君可以有更合适的分值,被告君的分值分配比例为25%,四名原告各为18.75%。2013年10月11日,法院裁定死亡抚恤金为276,724元,原告刘慕玲、善、肖、云各得51,885.75元,被告军得69,1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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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刘谋军不服,提起上诉。

2014年1月13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差异

近年来,国家新的养老金补偿政策实施后,养老金金额大幅增加,死者近亲属之间关于死亡抚恤金分配的争议也在增加。

死亡抚恤金能以遗嘱的形式作为遗产分配吗?目前,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已故的刘谋生前立有遗嘱,死后由其所在单位支付养老金,这是对其合法财产的一种处分,应按遗嘱继承。

另一种观点认为,养老金不是一种遗产,不应根据遗产进行分割,而是可以根据遗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处理。

评论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关于继承,我国第《继承法》号法律规定,继承是死者生前依法取得的财产,在死者死亡时实际存在。遗产在死者死亡时产生,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家具、生活用品、树木、牲畜、家禽、文物、书籍和材料、法律允许的所有生产资料、版权和专利权的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财产,这些都转化为死者死亡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的遗产。死亡抚恤金的性质是死者生前由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及其受抚养人的生活津贴和精神安慰。因此,死亡抚恤金是基于死者死亡的抚恤金,具有一定的精神安慰性质。因此,死亡抚恤金不是给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这是国家支付给死者亲属的费用。死亡抚恤金的目的是安慰死者的亲属。遗产是死者死后留下的财产。继承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防止死者的合法财产因死亡而消失。因此,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嘱形式的遗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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