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1-01-01 09:35:02浏览110次
(一)遗嘱执行信托是受委托后,在遗嘱人死亡后,根据遗嘱或者法院的有关裁定,代表遗嘱人处理债权债务的收取和清偿、遗嘱物品的交付以及遗产的处理和分割的信托组织。遗嘱执行信托的设立主要是因为遗嘱人拥有更多的财产,遗产的分割更加复杂,并且缺乏可靠的遗嘱执行人。 (2)遗产管理信托是遗嘱人或法院在一定时期内委托信托机构管理遗产的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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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业务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继承尚未确定”和“继承已确定”。英美国家一般将遗嘱信托分为遗嘱执行信托和行政信托。
(1)遗嘱执行信托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愿而开展的信托业务。其主要内容包括清算遗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缴纳税款和其他款项、分配遗产、分割遗产等。
(2)遗产管理信托是主要以遗产管理为目的的信托业务。
一般来说,设立物业管理信托的原因包括:
(1)由于无遗嘱,管理、清理和处置财产很困难,而且需要很长时间。因此,信托组织仍然需要代表它管理财产。
(2)虽然有遗嘱,但不清楚继承人是否存在,在明确确定继承人之前,应代表遗产。
(三)虽有遗嘱和确定的继承人,但继承人仍不能管理遗产的,也可以委托信托机构管理遗产。
日本通常将遗嘱信托分为遗嘱信托和遗嘱执行。两者的区别在于,遗嘱执行时,属于继承财产的债务也可以作为遗嘱执行人管理和处理的对象,因此,遗嘱执行的责任范围比遗嘱信托的受托人的责任范围更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