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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口头遗嘱的定义和制定是什么

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1-01-02 10:20:02浏览123次

首先,口头遗嘱的定义是指在危急情况下立下的遗嘱。但是,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方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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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口头遗嘱的订立

1、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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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我父亲从小就收养了我的叔叔和爷爷。我叔叔和爷爷今年去世了。我的三个叔叔和婶婶要求和我父亲平分遗产。我父亲手里拿着一份别人当年写的遗嘱,用毛笔写在红布上。现在有两个人可以证明这一点,一个是作者,另一个是在场的。据说我叔叔和祖父去世后,他所有的财产都归我父亲所有。因为我的叔叔和爷爷不会读书,所以没有他的签名。请问,这份遗嘱有效吗?我父亲能根据..点击阅读

首先,立遗嘱人有危急的生活或其他危急的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立遗嘱人不得以口头遗嘱的形式处置其财产。其次,由于这种危急情况,立遗嘱人不能以书面遗嘱的形式立遗嘱。遗嘱人可以通过自拟、委托、公证等方式订立遗嘱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允许口头遗嘱。

第三,为了确保口头遗嘱的真实性,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而且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

2.口头遗嘱的程序:

立遗嘱人在遗嘱人面前找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人,立遗嘱人口述遗嘱的内容。证人可以做记录,但由于情况危急,记录的内容不能由立遗嘱人修改或更正。证人不得作任何记录,以证人的记忆为准。

由于口头遗嘱是一种遗嘱形式,当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危急情况而无法采用时,必须采用,而口头遗嘱是一种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缺乏最大真实性(或最有可能出错)的遗嘱形式,一旦危急情况解除,立遗嘱人可以以其他形式(如书写和记录)立遗嘱,口头遗嘱自然会失效。即使立遗嘱人没有以其他形式立遗嘱,口头遗嘱仍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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