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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结婚彩礼作者:admin 时间:2021-03-31 15:27:03浏览86次

张声称他的“妻子”已经失踪,因此他起诉他的岳母李,要求退还他与女儿订婚时的彩礼8000元。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调解成功,退还张订婚彩礼。

经调查,原告张经被告李介绍,于2008年1月26日与女儿订婚后举行婚礼,但双方均未登记结婚。订婚时,原告付给被告彩礼8000元。2009年2月,被告女儿不辞而别,原告不知“妻子”去向,于2009年4月21日起诉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返还订婚彩礼。

法院认为,如果一方要求退还按习俗支付的彩礼,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订婚彩礼应退还给一方。对此,在审判长耐心细致的主持下,他向双方讲解法律,进行了细致的调解。最后原被告收拾过去,互相理解,达成协议,被告退还原告订婚彩礼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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