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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被拆迁人必须做好这5件事,

来源:房屋拆迁作者:磨尔容 时间:2022-07-11 09:16:48浏览73次

征地已经进入“补偿”阶段,围绕“补偿”这个核心问题会发生很多事情。一些征收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自然会极力阻挠被拆迁人获得合理补偿。因此,被拆迁人一定要认真看待现阶段征收当事人的一些拆迁行为,慎重做出决定和选择。提醒大家注意以下五点。

**,早行动,小心获得高回报。

很多征收项目在推进过程中都会有“搬迁奖励”,这似乎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奖励,法律的本意是在合理的房屋补偿之外,给予被征收人额外的适当利益。但在实践中,很多征收方提出的“搬迁奖励”其实是走味的。征方有门槛奖励。一定时间范围内签名越早,奖励越高,签名越晚,奖励越少。不签,自然就没有奖励。这实际上是试图用拆迁激励来刺激被拆迁人签订合同,快速搬迁。然而,高额的奖励往往对应着较低的拆迁补偿标准。如果被拆迁人过分追求搬迁奖励,草率签约却忽略了补偿本身,导致被拆迁方的套路。

提醒大家,是否接受搬迁奖励,要看搬迁补偿是否真的合理。征收方给予的安置补偿合理合法的,奖励金额照取。如果拆迁补偿本身就很低,拆迁补偿差很多,那么这个时候所谓的“奖励”很可能就是一个套路。大家一定要看清楚拆迁补偿标准,算好总账,千万不能因小失大。

第二,密切关注评估过程,并参与其中。

根据法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评估确定。显然,评估是薪酬阶段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值得大家高度重视。这里有三点注意。

1.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确定鉴定机构的原则。被征收人有权通过协商选择评估机构,不得由被征收人私下指定。在实践中,被拆迁人应当重视权利的行使,积极参与,无论是协商还是投票、抽签、摇号等程序。

2.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实地评估。

评估结果所需的信息必须通过实地调查获得。有关估价人员应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对被征收房屋的各方面情况进行调查并记录清楚。在实践中,一些评估机构只根据旧的登记文件进行评估,而不是实地调查,这很容易损害拆迁户的利益。这种行为在程序上也是违法的,当然。被拆迁人应该知道,如果没有看到鉴定机构的人员上门鉴定,鉴定环节肯定是违法的。

3.对评估结果提供缓解。如果对评估结果不满意,被拆迁人有权申请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实现救济。每个人都应该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后提醒一下,评估报告可以作为确定赔偿的重要依据,但不具有**终效力。如果评估报告不合理,被拆迁人可以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注意维护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可以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被拆迁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的权利必须得到满足。在实践中,如果出现征收人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的情况,可以强制要求

1.拆迁补偿协议作为一种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契约性。一旦签署,就不能任意反悔。所以,当你进入签约流程的时候,首先要记住一个原则。如果你对赔偿条件不满意,觉得赔偿不合理,或者还是有异议,那就不要签。不会,那么补偿安置条件可以商量,游戏可以继续。

2.如果补偿方案已经谈妥,则应仔细审查补偿协议。**基本的一点是,协议内容一定要约定清楚,禁止签订空白协议或内容不明确的协议。其次,注意审查协议主体是否合法,违约责任是否有明确规定。签订协议后,记得索要并保留协议原件。

五、抓住“补偿决定”救济的时机。

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补偿决定已经作出,就意味着司法强拆的大门已经打开,维权将进入非常紧迫的关键阶段。赔偿决定直接指向司法强拆。被征收人未依法对此进行补救,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诉讼的,视为被征收人同意被征收方给出的解决方案,放弃继续争取的权利。**终,被征收人将迎来一纸法律执行裁决。

总之,“赔偿决定”具有决定性意义。被拆迁人应抓住这**后的维权机会,积极收集各种有利证据,在六个月的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自己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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