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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有强拆的权力吗,村委会拆除房屋该谁承担责任

来源:房屋拆迁作者:乌孙建章 时间:2022-07-17 02:52:00浏览139次

近年来,在各种拆迁项目中都能看到村委会的身影。在北京,集体土地和房屋的拆迁项目被越来越多的腾退项目所取代,而村委会则充当着腾退的主体。那么,在征收拆迁工作中,村委会是否有权拆迁房屋?

1.村委会不等于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虽然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但实践中村委会往往扮演着政府代理人的角色,导致很多农民认为村委会拥有政府权力,但这种想法其实是不正确的。

2.村委会无权决定土地和房屋的征收。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用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从上面的法律可以知道,土地征收至少需要省级以上政府的批准。103010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或者村公告批准机关、批准文号、用途、被征收土地的范围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征地补偿时限。”村委会可以配合政府在征地拆迁中进行公告,但无权拆迁或强拆。被征收人受到村委会威胁的,可以明确拒绝或者依法维权。

3.村委会不能代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103010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成员的决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被侵害的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安置补偿协议必须由被拆迁人本人签字,村委会签字没有法律效力。

4.村委会无权分配被征收人的征地拆迁款。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业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费;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需要安置的个人。”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使用集体土地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的,必须按照土地征收程序,将土地性质由集体变更为国有,然后由区县人民政府进行征收或者拆迁工作,进行项目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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