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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不给怎么办,拆迁不给协议怎么办

来源:房屋拆迁作者:硕问柳 时间:2022-07-12 15:56:51浏览58次

涉及到拆迁,大家都会尽可能的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但在实践中,拆迁方有丰富的拆迁经验,拆迁户一生只遭遇一次拆迁,在较量中吃亏在所难免。在实践中,也有一些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后不想拆迁。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

拆迁补偿协议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合同,应当受到以《合同法》为代表的私法合同法和行政法规的公法行政法的约束。而《合同法》的合同权利救济,为被征收人打开了一个突破口:即使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也不代表签订的协议当然有效。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合同救济:无效和撤销]

(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因严重缺乏有效要件,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内容,在法律上不发生效力。如果合同无效,合同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就无效,绝对无效。103010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结合《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也可以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具体为:

(一)被征收人以空白协议等欺诈、胁迫手段骗取被征收人书面签名的,或者以威胁、胁迫手段强行要求被征收人书面签名的,侵犯了国家管理土地和居民财产的权力,应当认定无效;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补偿协议应当无效。如《合同法》第十九条**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居民的房屋征收行为会明显下降。这一条虽然没有规定违反的法律后果,但其本意是应该具有强制性。因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严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的,应当认定无效。

(二)补偿安置协议可以撤销的;

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有效合同被撤销权人消灭,称为合同的撤销。可撤销合同始为有效合同,未被撤销的,继续有效;由有权撤销的人适时、正当地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撤销合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撤销。

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过程中发生上述情形时,被征收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协议无效。注意两点:

(1)撤销权的行使采取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的形式,即撤销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撤销权人直接向对方表示意思表示的,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简而言之,被征收人必须通过赞成的方式撤销已签署生效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二)法律不保护睡眠权,如果撤销权人不及时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具体为: (一)根据《合同法》**百五十二条**款**项规定:有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后三个月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根据《民法总则》**百五十二条**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根据**百五十二条第二款《民法总则》: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如果被拆迁人有任何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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