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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拆除赔偿标准,违章建筑的补偿

来源:房屋拆迁作者:出瑗 时间:2022-07-13 00:01:53浏览134次

很多读者朋友看到这个标题可能会觉得奇怪。违法建筑本身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市容市貌。政府部门拆除它们是理所当然的。为什么会有“违法拆迁”这样的说法?实际上,这主要是由于行政行为程序的法律要求。就算被拆的房子真的是违章建筑,行政部门强制拆除前也必须履行合法手续,否则就是违法拆除。

但由于违法建筑的成因和形式复杂,相应的拆除工作涉及到违法建筑的调查认定、责令限期拆除、强制执行、复议和诉讼等。而且利益多元,法律关系盘根错节,整治难度很大。那么,拆除违章建筑中的行政补偿和赔偿金是如何计算的呢?

违法建筑拆迁补偿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不会对拆除违章建筑进行补偿。

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生效,其中违章建筑拆除补偿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以及违法建筑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程序结束之前,他不能做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应当依法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被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103010第47条第3款规定,因客观原因不能认定当事人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立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生活经验、常识等,并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行诉解释》上述关于违法拆迁案件中补偿、赔偿处理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向城管、区政府等违法拆迁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违法拆迁主管部门)请求补偿、赔偿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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