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房屋拆迁作者:郁长星 时间:2022-07-15 09:21:58浏览137次
[案情简介]
叶老师等人是德阳市中江县白树乡某村村民。该村宅基地房屋和承包地全部纳入绥德高速公路项目征收范围。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施工单位推平承包地,挖出入口道路,房屋墙体损坏。叶老师等人随后向律师求助。
[案件进展]
北京市彭静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杨勇律师和刘子玉律师(实习生)立即开展工作,多次与委托人沟通。经调查取证,得知该征收项目涉嫌未批先占,遂责成当事人以中江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时,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理由是指向县政府的证据不足。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判断结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一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上诉书中律师提及的法律意见,书面认为,当事人已提交证据证明其房屋和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在无其他机关主张的前提下,应推定县政府作为征收的法律主体对房屋造成了损害。认为德阳中院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一审裁定,责令德阳中院立案。
[律师]
杨勇律师和刘子玉律师(实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