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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工程款属于什么纠纷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寸怜云 时间:2022-08-05 15:37:44浏览112次

欠工程款属于什么纠纷,5万多工程款被拖欠4年,山阳一村委会:承认欠款,但是没钱

2月4日,家住山阳的张先生向华商报记者反映称,他在2016年为山阳县十里铺街道办事处红土岭村安装了650多米的彩钢板,当时村上承诺给他发7万5千多的工程款,但是4年多过去了,只给了他2万元,其余的款项一拖再拖。

七万多的工程款只给了两万 4年索要未果

张先生告诉记者,2016年9月份,他接到一个为红土岭村安装彩钢板的工程,等到工程完成后,村上承诺给他支付72482.3元(不含税)工程款,但是因为村上资金不足,在工程完成后并没有结清款项。张先生多次找村委会,都没有要到钱。

2017年2月,张先生再次找到红土岭村村委会,村委会分别于2月份和3月份给张先生总共支付了两万元。并在2018年4月份,为张先生出了一份询证函,上面的表格上显示,截止2018年4月2日,村委会仍然欠张先生52482.3元。再到后来,张先生再找到村委会,工作人员都表示没钱。

记者采访了红土岭村刚刚上任的支书崔小峰,他对记者说,他承认村上欠张先生的钱,但是村上现在的外债也比较多,都是分年度逐批化解债务。现在需要向上级申请款项,然后慢慢将张先生的债务还上。

为解决此事,张先生分别向山阳县劳动监察大队、山阳县信访局和山阳县纪委反映过,但是最后都不了了之。

劳动监察队

拖欠工程款属于债务纠纷不归他们管

2月4日,记者咨询了山阳县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表示,张先生所欠的款项是工程款,不属于他们管辖。拖欠工程款属于债务纠纷,要解决此事,要么是找村上协商,要么直接向法院起诉。

记者从张先生的所提供的合同书上看到,此工程为包工包料包工程,包括机械、工程、水泥、沙、石等一切费用,但是上面并没有写承包工程量、价格及付款方式等信息。

不过在后面的核算统计表上清晰地写着村委会欠张先生的所有款项,而且得到了当时的村委会主任崔三成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主任邢建锋的证实。

律师说法

村上的说辞是推卸责任的说法

随后,记者咨询了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主任白书宝,他表示,合同上显示“包工包料包工程”,属于施工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劳动监察大队说不归他们管,从法律上说没有问题。村委会作为发包人,有义务为张先生解决工程款问题,不存在向上级申请的说法,这种说辞是推卸责任的说法。张先生和村上签订的协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解决此事,需要和村上协商找上级政府调解,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通过民事纠纷进行解决。

关于此事,华商报-二三里将会持续跟踪报道。

华商报记者 陈永辉 实习记者 刘鹏

欠工程款属于什么纠纷,打开案卷

2017年,深圳人吴某将深圳市第十一高级中学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潮阳人陈某。2018年2月9日,吴某与陈某签署了工程结算单。同一日,陈某却又出具委托书、借条、收条等给吴某。后来,围绕这些借条、收条,吴某又与陈某对簿公堂。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视频号

据吴某介绍,他与陈某在2018年2月9日对“深圳市第十一高级中学水电安装分包工程”进行了结算。双方签署了《深圳市第十一高级中学水电安装分包工程款结算单》,确认合同内总工程款项3288072.06 元,合同外增加工程款 91868.2元,实际已经支付 2817189元,剩余需支付工程款 562751.26元。

当时,包工头陈某尚欠劳务分包班组和工人人工费1210105元,其拖欠的人工费比剩余的工程款多 647353.74 元,无力支付。时值春节期间,为了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的人工费问题,双方协商由吴某代被告支付其拖欠的全部人工费,超出剩余工程款的部分,按照原告借款给被告处理。

吴某说,就在双方结算当天,他代陈某支付了其拖欠的全部人工费。陈某当天向吴某出具了《借条》、收据、委托书各1份,确认向原告借款 65万元,用于偿还陈某拖欠的人工费的事实。

不过,令吴某想不到的是,在之后一年多的时间中,虽多次催讨,陈某却以种种理由,一直没有偿还该笔款项。于是,吴某决定起诉陈某。2020年9月24日,潮阳区人民法院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案件。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焦点一: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说,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的,仍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在原告要求还款后,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则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方表示,本案并非是真正的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方和被告方对承包的范围没有具体交接的情况下,包括被告方自己提供的工具没有交接等情况下,为应付信访部门调查,而仓促出具本案中原告方所列的证据,被告方认为双方还没有真正进行结算。

对此,原告予以反驳,并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借条等证物,上面有被告亲笔签名并加盖指印,以及相关的支付凭据,作为证据进行相互佐证。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知道自己签署名字的行为具有何种法律效力。他在借条以及相关收条、结算单上的签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是没有任何胁迫或者欺诈情况存在的。

焦点二:本案借贷关系是如何形成的?

原告认为,本案中双方就相应工程进行清算,被告尚剩余工程款是562751.26元,原告代为支付的款项是1210105元,扣除剩余的工程款外,原告多支付近65万元,这笔款项双方约定按照借款来处理,并且被告也出具借条、以及收条等证据材料。原告将案涉工程分包给被告,双方之间原来是分承包关系,之后双方转化形成借款关系。

被告则认为,其并没有收到原告任何款项,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被告说,原告方出具的借条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本案并非真实的民间借贷。被告也没有实际收到原告在本案中所称的 65万元的款项。其实1210105 元实际是原告方欠付的人工款。借款单、身份证标注字体等都是应原告方要求书写。被告方不清楚原告所推卸的责任,也不认可里面写的内容。

那么,被告抗辩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双方没有进行结算,其没有收到款项,是否于法有据呢?

,时长01:20

潮阳法院法官陈桂生说:“本案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关系是事实,但双方的纠纷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原告将深圳某中学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被告施工,双方已经在2018年2月9日签署了工程结算单,明确工程款56万元已全部结清。当天原告支付了121万元,其中支付给被告工程款56万多元,代被告支付给工人工资款64万多元。被告在结算单上签名并出具了借条、收条,确认向原告借款65万元。因此,虽然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已经结算且支付了款项,不能说被告没有收到款项,被告的抗辩于法无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纠纷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时长00:37

潮阳法院法官陈桂生说:“本案双方原来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个基础法律关系,但原告提供了结算单、借条、收条等一系列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对工程款和欠工人工资等问题已经结算,双方已通过清算达成了债权债务协议,形成了借贷关系,符合本条规定第二款的情形,应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

那原、被告之间64万多元的借贷关系是怎样形成的?

,时长02:34

潮阳法院法官陈桂生说:“原告与被告结算后,尚欠工程款56万多元,当天原告支付给被告121万元,除了56万元,剩下的64万元是被告委托原告代为支付给工人的工资款,双方一致确认并且被告还签写了借款凭据,还有工人收款凭证、银行汇款凭证、借条、收条、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足以证明被告结欠原告64万多元的事实。”

潮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某归还原告吴某借款647343.74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潮阳法院法官陈桂生说:“二审审理过程,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即在确认一审判决被告需归还原告647343元借款的前提下,如果被告能在2天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18.8万元,则双方借贷关系终结。否则,按一审判决内容执行。”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呈增长态势,广大群众一方面要树立诚信为本的信用理念,另一方面也要提高法律意识,防范风险,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建筑领域确实特别容易出现因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出现违法用工以及相关清偿问题。2020年5月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已就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各方应学法、懂法、依法,妥善处理相关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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