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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算的工程如何诉讼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逮清绮 时间:2022-08-08 11:12:50浏览100次

未结算的工程如何诉讼,工程款逾期利息无约定,怎么算?

发包方欠付承包方工程款,被承包方起诉至法院,双方合同并未约定工程款违约利息和违约金,按照法律规定,承包人可以主张欠付工程款利息,但利息如何计算呢?

首先,利息计算标准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这个规定是不是说,作为承包人可以自行选择对己有利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来主张利息呢?

非也。审判实践中,是以2019年8月20日作为时间界点的,从计息之日到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法律参照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其次,利息计算起点问题。

关于利息计算起点,法律是明确规定的,分三种情况:工程如果交付的,就从交付之日开始计算利息;如果工程没有交付,但工程已经完工,就从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开始计算利息;如果既没有工程交付,也没有工程款结算,就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利息。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仅供参考,切勿直接作为个案的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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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算的工程如何诉讼,当事人对工程没有明确的交接手续,如何计算欠付工程款的起息点?

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没有明确的交接手续,可以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8条的规定,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的起

算点。工程款利息属法定挚息,应当自工程欠款发生时

起算,但建设工程多数为按进度付款,许多案件难以确定工程款的起算时间。一般来讲,合同对于利息起算的时间有约定的,应当遵从当事人的约定,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般来讲,也体现了合同全面实际履行的原则。但是,在当事人对于支付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则应当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8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从上述规定来看,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应当以交付之日作为计算涉案欠付工程款的起息点。原因在于,交付后发包人对诉争建设工程已经实际控制,有条件对诉争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此种情况下,发包人已经受益,仍然欠付承包人工程款,双方的权利义务显然不对等,因此应从此时计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而对于交付如何理解,应当是既包括现实交付,也包括拟制交付,即将涉案工程的控制权转交给发包人。若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的交付行为,应当以涉案工程实际投入使用之时,拟制为交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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