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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工程款打官司用律师吗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单弘光 时间:2022-08-08 16:37:51浏览56次

要工程款打官司用律师吗,建企因材料款问题被起诉,建永律师庭审抗辩,成功保障委托人权益

某工程公司承揽了案涉商品房建设工程,工程公司把工程转包给了肖某,随后,肖某又雇佣了陈某作为材料员,对施工时所购买的建材进行签收。

在施工期间,陈某以个人的名义,签收了某建材公司的一批建材。工程完工后,建材公司称自己一直没有收到这笔建材的款项,遂提出要求,想让工程公司承担支付责任。工程公司则认为,自己已经结清了所有的工程款,为捍卫自己的权益,遂委托建永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抗辩意见,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

陈某签收建材的行为能否代表工程公司?

工程公司是否应当对建材公司所主张的款项承担支付责任?

接到工程公司的委托后,我中心由罗斌文律师负责办案。在庭审过程中,经过罗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认为,工程公司系本案的承包人,其将工程整体转包给了肖某,肖某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陈某则作为肖某直接雇佣的项目管理人。

据查明的事实,陈某并非工程公司的员工,双方并未签订任何合同,工程公司亦未替陈某购买社保,公司更没有出具书面授权,故陈某对外的签字行为无法代表工程公司。

既然陈某的签字行为无法代表工程公司,则工程公司并非建材公司合同关系的相对人,故其无权向工程公司主张权利。且本案中,建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陈某所签收的建材最终用于案涉工程的施工之中,故对建材公司要求工程公司承担材料货款支付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裁判,驳回了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由于本案是应诉案件,因此开庭前必须有充足的准备,要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对对方提出的诉求进行抗辩,否则败诉的可能性会很大。

在接到委托后,罗律师首先和委托人进行了细致、全面地沟通,对案情有了整体的把控,认为本案只要能满足几个条件,就会变得很容易:

首先是证明陈某签收建材的行为,不足以构成表见代理,无法代表工程公司的意思。

其次是针对陈某所签收的那一批建材,建材公司并不能证明其用在了案涉工程上,也可能陈某是因为其他用途,才向建材公司购买了货物。

最终,在庭审时,因为准备充分,罗律师牢牢抓住对方的诉求和证据漏洞,让法院认同了我方的全部观点,驳回了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保障了我方委托人权益不受侵害。

在工程款案件办理过程中,关键证据和诉讼请求、抗辩意见的提出,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每个案子都有各自的案情,对方当事人的情况都不一样,因此,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出最好的诉讼策略,要想做到这一点,一定要委托专业、资深的工程款律师,利用他们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过硬的法律知识水平,给自己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要工程款打官司用律师吗,拖欠工程价款要支付利息吗?拖欠工程款找哪个部门可以解决?

现在很多从事工程建设的人都经常会遇到他人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很多人对于这种事情都是非常的无奈,那么我们应该去哪个部门解决这个问题呢?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张江律师解析。

拖欠工程款找哪个部门可以解决

1、拖欠工程款,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法院判决胜诉后,拖欠方仍不支付的,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政府部门可以调解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但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没有裁判权,强制权。但如果是政府工程,可以向建设该工程的政府要求支付或者处理。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或依法由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通俗的说就是“打官司”。

起诉方式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只有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才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将原告口头陈述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书面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这部分内容反映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使原、被告特定化。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这部分是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原告要在起诉状中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包括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发生纠纷的事实、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等。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实是否存在,需要证据证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在书写起诉状时,对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的理由,都应该提供证据证明。提供书证、物证的,应在递交起诉状时一并递交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住址,便于人民法院调查核对。人民法院记录原告的口诉,必须逐一问清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张江律师补充:

拖欠工程价款要支付利息吗

从法理上讲,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当自工程欠款发生时起算,但由于建设工程是按形象进度付款的,许多案件难以确定工程款欠款发生之日,因此,各级法院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应当从何时计付,认识不一,掌握的标准也不统一。有的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起算,有的从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起算,还有的从终审判决确定工程价款给付之日起算,为了统一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付时间,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的时间点即为应付工程款的时间,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这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同履行情况,把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分为三种情况。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付商品,对方就应当付款,该款就产生利息;建设工程因结算不下来而未交付的,为了促使发包人积极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把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作为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当事人因结算纠纷起诉到法院,承包人起诉之日就是以法律手段向发包人要求履行付款义务之时,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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