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工程款证明能起诉证明人吗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夙朋 时间:2022-08-08 11:52:50浏览143次

工程款证明能起诉证明人吗,裁判指引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的裁判观点

一、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认定,只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作出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没有“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其渊源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旨在对于那些已实际施工诉争工程但无法因合同关系主张工程款的人予以限制性保护,因其规范情形之特定性,故亦应在该规范所涉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作出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4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非是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为被告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判决认定***为蓝天佳苑二期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一方面超出了本案的审理范围,另一方面因一、二审法院并非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并未围绕该工程所涉各方之诉辩主张、举证质证情况进行庭审、判断及裁决,故作出该认定可能有失公正且可能对于该工程所涉各方之权利义务关系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原判决作出的关于***为蓝天佳苑二期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二、实际施工人原则上首先应当向其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只有具备了严格的适用条件方可有所突破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四十四条均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为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行使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种突破是限制性的。因新司法解释一施行时间较短,且其上述条文沿用了原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这里援引的判例依据了原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2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其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而不应直接向发包人(业主)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应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诉讼。不能随意扩大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并且要严格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具体到本案中,弘达路桥公司向核工业中南公司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行使诉权,应证明其实际施工人地位,并提供起诉证据证明发包人可能欠付工程款,或者其合同相对方有破产、下落不明、法人主体资格灭失等严重影响实际施工人权利实现的情形。”

三、对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总体上持否定倾向,但在具有特殊性的个案中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依据贺诗昌与和谐地产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第二条约定,贺诗昌施工的范围为接通小区电源、安装对讲门铃系统、楼道墙面刮大白工程以及工程粉饰、门窗、水暖安装、电器安装等。这些工程依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更重要的是,由于原判决已认定贺诗昌与和谐地产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因贺诗昌没有建筑资质而无效,因而即使认定贺诗昌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也不应支持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5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关于吴道全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吴道全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其应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案中,吴道全与丰都一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吴道全并非承包人而是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 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并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仅规定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也享有该项权利。因此,吴道全主张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35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可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主要是因为承包人的人力、物力、财力已经物化于建筑工程中。当发包人不能如约支付工程款时,赋予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有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的实际付出与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同,此时,肯定承包人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较为公允。本案中,甘钜辉从智楷公司处受让案涉债权,系对案涉债权的概括承受,因此,原审法院判令甘钜辉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圣城公司以甘钜辉并非案涉工程实际承包人为由主张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60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了“从施工协议书及考核协议书履行情况看,华升公司并不具体负责施工,而是由沈惠根直接负责施工工程管理和建设……沈惠根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据此认定施工协议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同时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判决结果“沈惠根就其施工的吉林市紫光绅苑三(四)期工程1#楼、2#楼、3#楼、4#楼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2418274.7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热门关注

popular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