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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纠纷案由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方芹 时间:2022-08-09 19:12:53浏览90次

拖欠工程款纠纷案由,从实际施工人处承接了分包工程,工程款被拖欠后应向谁主张权利?

赵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后,以建筑公司的名义承建某房地产公司发包的案涉房地产施工工程,随后,赵某又以建筑公司的名义与姜某签署了《分项工程劳务分包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模板分项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姜某。

协议签订后,姜某组织人员入场施工,工程竣工后,赵某与姜某办理了结算,结算书上有赵某的签名,并加盖了建筑公司的公章。

但其后,姜某始终没有拿到约定的款项,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姜某遂委托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将赵某、建筑公司、房地产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本案中,法院经过审查认定,主要争议焦点有三个:

原告姜某主张被告建筑公司、被告赵某支付工程款是否应当支持?原告姜某主张被告建筑公司、被告赵某支付利息是否支持?被告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受理本案后认定,被告赵某借用具有合法建筑资质的建筑公司名义,对外从事承包建设工程施工经营,均系公司行为,其挂靠经营合同关系,确认其文书无效,且赵某为涉案争议承包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赵某虽认可承担清偿本案债务责任,但并不能免除被告建筑公司对外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相应责任。故被告赵某在直接负担清偿本案债务的同时,被告建筑公司负连带清偿的民事责任。

原告姜某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是否支持的问题,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姜某签订的《分项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中未对利息进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本案中,被告赵某与原告姜某在协议中约定工程主体验收合格且抹灰完成后支付完所有工程款,并已经进行了结算,故其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付清之日止的请求,合法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问题。房地产公司属于案涉工程发包人,虽陈述已经支付完毕赵某的工程款,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无法核实是否已经全部支付完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被告地产公司应在尚未支付赵某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姜某承担支付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向姜某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房地产公司在欠付赵某工程款范围内对姜某承担责任。

本案虽然涉及多方当事人,但案情较为简单清楚,但却是非常典型的案例,本案的实际施工人系挂靠施工,而我方委托人又从挂靠施工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手中承接了部分劳务分包工程。

在这样的情形下,我方委托人应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同时可以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拖欠工程款纠纷案由,千万工程款遭拖欠 晓以情理纠纷终解

中国法院网讯(江荣贵 甘兆扬)近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上清法庭以柔性调解的形式,成功调处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800余万元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取得良好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4年6月,某工程公司与某旅游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工程公司承建旅游公司名下的景区道路;2015年7月,双方又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工程公司承建景区基础工程。两项工程完工后经结算,旅游公司尚欠工程款1819万元未支付,工程公司为此起诉旅游公司,请求判令旅游公司付清工程欠款。因案件事关企业切实利益且金额十分巨大,贵溪法院上清法庭受理起诉后第一时间开展案件调查和调处,承办法官多次约谈两公司负责人核实情况,双方对工程造价和欠款金额均予以认可,仅就还款方式存在争议。为确保案纠纷尽快得到稳妥解决,在当事双方对案件事实均无异议的前提下,承办法官充分秉持以人为本宗旨,采用柔性调解方式,从情理角度耐心对双方进行沟通疏导,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努力缓和双方对立情绪缓,同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交流和协商。

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两公司最终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双方确认被告旅游公司尚欠原告工程公司工程款1819万元,所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由旅游公司在约定期限内付清,双方纠纷就此了结,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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