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专属管辖的四个案件种类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姚秀媛 时间:2022-08-09 21:42:55浏览107次

专属管辖的四个案件种类,公司诉讼知多少丨有哪些常见案件类型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

我国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民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专属管辖。实践中,涉及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案件较为常见。有哪些常见案件类型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海淀法院法官将通过以案释法,就不动产专属管辖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解读:有哪些常见案件类型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

案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如何确定管辖?

中原公司(承包人)(化名)与辉煌公司(发包人)(化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中原公司就陕西省西安市某小区内排水系统及道路进行施工改造,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第一页写明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H区。合同签订后,中原公司进场施工,辉煌公司陆续向中原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中原公司多次催要剩余工程款,但辉煌公司却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项。中原公司认为,辉煌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故依据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工程所在地位于西安市,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建议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施工、分包、勘察、设计合同等合同类型,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性质的合同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如双方当事人仅因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引发纠纷,仍然要根据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方式变更管辖法院,协议管辖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无效。

案例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如何确定管辖?

2018年,小王从北京市某开发商处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经济适用房,签订了《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2019年6月,小王实际入住该房屋后,发现房屋下水、墙面、地板等均有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小王多次与开发商沟通房屋修复问题,但均未达成解决方案。小王认为开发商违约,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立案审查认为,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房屋,涉案房屋位于朝阳区,故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建议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的一种,除此之外,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还包括两限房、自住性商品房、廉租房、共有产权房、优惠价房、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及公租房等享受国家税收、福利、政策优惠等条件的房屋以及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此提醒,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应按照一般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之间就管辖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应按照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案例三:不动产分割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王大与王小是亲兄妹。2018年和2019年,王大与王小父母分别去世,遗留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父母去世后,王大、王小因继承房产发生争议,王大以继承纠纷为由,向其父母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王大、王小分别继承涉案房屋50%的份额。现双方想要对共有房产进行分割,因无法协商一致,王大以共有物分割为由,再次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立案审查,本案属于不动产分割引发的纠纷,因不动产的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涉案房屋位于朝阳区,故海淀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建议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涉及房产权利确认、分割,均应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需要提醒的是,实践中,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案件均有可能涉及房屋等不动产的分配及权属问题,但前述纠纷均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需要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的四个案件种类,关于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整理

一、民诉中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不动产纠纷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三、不动产所在地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四、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实质内容就是建设工程施工,本质上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七个第四级案由:(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六)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所以,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初1799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6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因在于该类案件往往涉及到对工程的鉴定、评估、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问题,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调查取证和具体执行,所以,名为劳务承包但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五、海事法院的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涉外案件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排斥外国法院管辖。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上一篇:农民工免费律师

下一篇:返回列表

热门关注

popular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