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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类型,征收的种类

来源:征地流程作者:饶清懿 时间:2022-10-14 02:05:02浏览62次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对房屋征收还不了解。 房屋被征收的理由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 但在具体过程中,也有不同的征收形式。 那么,房子的征收形式(种类)是什么? 以下由五六懂法网络编辑提供答案。 希望能帮上忙。

一、房屋征收形式(种类)有哪些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屋征收形式有国防和外交需要征收、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城镇改建征收和其他公共利益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因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需要; (二)政府组织开展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三)政府组织开展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求; (四)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 (五)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区域旧城区改建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第9条

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老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必须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

二、房屋征收后有补偿费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11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 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人数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应当全额支付,存入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屋征收形式有国防和外交需要征收、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城镇改建征收和其他公共利益征收。 以上是来自五六懂法网编辑的回答。 如果您有法律相关的其他问题,请随时在五六懂法网上咨询相关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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