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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征收补偿制度,关于物的征用及其补偿

来源:征地流程作者:性冷珍 时间:2022-10-14 12:20:02浏览90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住房、其他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收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征用应如何给予用益物权人补偿,现在五六懂法网小编详细回答。

一、征收征用应当如何对用益物权人给予补偿

1、征地补偿和补贴安置原则是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收土地而下降。 征收土地后,应当通过采取补偿和各项安置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达到征地前的生活水平。 不能达到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提高补偿标准。

2、按被征收土地的原定用途给予补偿。 原来是耕地的耕地标准补偿,本来是林地的林地标准补偿等等。

3、征收耕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4、按前述标准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补偿标准。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国务院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补偿费征收和补助费配置标准。

5、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指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如林地、草地、建设用地等应当给予的补偿。 其具体标准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和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6、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土地征收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住房、其他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收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设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房,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通过宅基地建设、提供安居住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补偿征收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利和合法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征收和征用的区别在哪

1、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个人或者集体所有的财产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行为。 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个人或者集体的财产使用权的行为。

2、首先,在法律效果方面,征收的法律效果是个人或者集体财产所有权变更;征用的法律效果是个人或者集体财产使用权的变更。

3、其次,在补偿方面,征用时所有权没有转移,标的物没有毁损的话,返还原物即可。 损毁的,应当予以补偿。

4、再次,在适用条件方面,征用一般在临时、突发紧急状态下适用。 比如救灾、救灾、打仗等征用工作,不一定都是紧急情况下采用的,只要是关系重大的公共利益,依法办事就行。

5、最后,在适用对象方面,征收适用对象仅限于不动产的征用对象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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