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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来源:征地流程作者:饶君之 时间:2022-10-14 10:05:02浏览149次

我国一些大型工程建设,多征收集体土地,但土地征收非常严格,特别是征收基本农田等耕地,有严格的审批手续,但土地征收应该履行什么手续?五六懂法网络小编为您解答,希望以下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土地征收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土地征收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一)县或者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范围内进行征地告知,告知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渠道及征地用途等。 告知后种、种、抢的农作物和抢的建筑物不在补偿范围内。

(二)征求村民意见,有不同意见的记录在案。

(三)进行地籍调查和地面附着物登记

(四)编制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土地征收方案、供地方案,并报有批准权的机关。

(五)在被征地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六)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人员意见和聘用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八)被征地人员持土地所有权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手续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所有权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按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九)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土地出让。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另行进行征地审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用土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用土地批准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用土地批准,超越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征收的,应当开展被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被征收乡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至少公告30天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并由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多数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房地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落实有关费用,确保足额,与拟征收土地的业主、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事宜达成协议。 个别协议确有困难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应当如实说明。

相关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请征收土地。

以上是小编就这个问题整理的内容。 征收土地应当履行的手续包括发布征地公告、听取村民意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等。 如果需要法律帮助,读者可以在五六懂法网上咨询。五六懂法网上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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