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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可诉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解决办法

来源:征地流程作者:迮妙芙 时间:2022-10-14 13:30:04浏览73次

实践中最高法院有案例,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那么具体是怎么做的呢? 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可以申诉吗? 以下为五六懂法网络小编为读者进行知识解答。 请阅读。

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可诉

1 .在国有土地上,补偿方案不可申诉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对区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决策的重要前置流程之一,是房屋征收决策的附件,汇总公告也是区县政府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决策的重要依据。 但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不服的救济途径,在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的行政诉讼中,法院只能对其正当性进行统一审查。 实践中,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决策的附属品,因此人民法院认为不是独立行政行为。 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不服的,也不能单独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当然,在城市房屋征收过程中,只有补偿方案而没有房屋征收决定的违法征收类型案件,被征收人可以单独就补偿方案提起行政诉讼,但这是补偿方案可以提起诉讼的例外情况。

2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先判决后诉讼

对于集体土地征收,如果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吗?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本法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补偿安置方案没有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受案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20号)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提出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行向行政机关申请判决。 最高院解释表示的观点是,土地权利人对土地补偿持有异议,实行政府判决(复议)的前置。 土地补偿可以认定为补偿安置方案吗? 最高法院的规定没有直接解决土地权利人的嫌疑。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能协调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定。 根据本条的文义解释,土地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定。 据此,对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救济,是申请判决的一种可行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先行申请判决(复议)作为受理补偿安置方案的前提条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对补偿安置方案争议作出如下规定: 即:依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国法〔2011〕35号)第一条的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请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上一级地方人民

《行政诉讼法》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没有明确规定不可诉,补偿安置方案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如果补偿安置方案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似乎赋予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但根据上述三条规定,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先行裁决已成为实践中的惯例。 为了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不超过其合法权利期限,判决前置是保证被征收人权益的重要规定。 被征收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决策的重要前置程序之一,是房屋征收决策的附件,一并公告,也是区县政府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决策的重要依据。 如果需要法律援助,请通过五六懂法网联系律师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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