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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的程序是怎样的,征地的程序违法如何赔偿

来源:征地流程作者:辉海雪 时间:2022-10-15 03:25:03浏览96次

征地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才能保证征地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企业在征地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以下是五六懂法网络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知识。 请阅读。 企业征地是什么手续?

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因此,用地单位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作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1、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公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7号)要求。

2、本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制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应当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履行审批手续。

3、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制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在禁入期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申报表,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二、确认该农用地可用于建设,按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并编制,向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建设单位审核符合的,下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其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 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使用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三、用地单位持有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已预审的项目,需要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2、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书(本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二)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的初步方案。

(三)需要批准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批复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体化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项目涉及密集军事项目或者国务院批准的专项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4、国土资源局受理预审申请,或自收到报告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预审意见。 二十日内不能提出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四、用地单位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单位、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 )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审批建设项目。 部分建设项目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按《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审批。

五、用地单位还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正式申请。

六、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

1、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 ) 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按原规定报销场地。 实施后,属于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立地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单独立地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的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2、农用地占用不涉及耕地占用的,不需要编制耕地补充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国有农用地的,不需要编制征地方案。

3、下列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一)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2)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公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在已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划分批次用地。

)5)需要征用基本农田的

)六)需要征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上的;

(七)需要征用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的。

七、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该农用地所有者和使用权人的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收手续办理征收手续。

1、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以用地为单位全额支付。 用地单位未按期足额拨付的,政府不予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开工用地。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金也可以由国土资源局直接向被用地单位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

2、国家征用土地,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3、农用地征收土地补偿费,设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4、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野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八、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核发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土地。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或者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经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国土资源局可以直接核发用地文件。

2、城市分期建设用地和单独立地建设项目用地依法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批准情况; 建设单位应当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悬挂在施工现场,接受社会监督。

九、被征用单位移交土地后,该土地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转让出让地),或者向土地使用者出具转让决定书(转让出让地)。 用地单位按照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1、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用地,应当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 用地单位只有中标,才能获得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2、国有土地出让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将规划设计条件和图纸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 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不得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十、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方可真正获得该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办理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

1、经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就可以耕作收获的,原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可以恢复耕作,用地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耕作;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省级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政府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移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复农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核实后,同时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一、用地单位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转让土地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得变更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出让的受让方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出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上内容是小编对“企业征地是什么手续”问题的解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通过五六懂法网络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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