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票据纠纷作者:洪元菱 时间:2021-07-24 11:28:17浏览109次
签名的形式有签名、盖章、签名和盖章三种。
世界上最广泛采用的签名方式是签名,也称为签名自署形式,是票据签名的固有方式和原始方式。
盖章是签名的灵活性,也是比较常用的方式,就法律效力而言,盖章与签名具有同样的效力。
加以签名和盖章。 从法律效力上看,签名和盖章这种双重签名方式与单独签名或者单独盖章具有完全相同的效力,不具有更高的效力。 从一般意义上说,签名盖章的方式表明行为人特别谨慎地进行票据行为。
票据法司法解释全文
第41条
发行人在票据上签名不符合票据法和下述规定的,该签名不具有票据法效力。 (一)发行人在商业票据上签名,应在该法人或该公司的财务专用印鉴或印鉴上由其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二)银行汇票出票人的签名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的签名,在该银行汇票专用印鉴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三)银行期票的出票人签名,在该银行期票专用印章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四)支票开票人签名,开票人为机关的,在与该机关在银行留下的签名一致的财务专用印鉴或印鉴上,加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出票人为个人的,与该个人在银行确保签名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