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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全文司法解释是怎样的,票据法17条司法解释

来源:票据纠纷作者:元刚豪 时间:2021-07-24 15:03:18浏览125次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电子支付的快速兴起,现金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逐渐减少,每个人出门都可以用手机实现移动支付。但企业之间的交易金额比较大,支付方式多以票据结算。大量的现金交易几乎没有了,票据交易会出现各种问题。边肖编纂了完整的票据法司法解释,供大家参考。

票据法全文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号为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比尔劳),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安全,根据《比尔劳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章受理和管辖

第一条因行使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或者非票据权利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根据《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票据未转让时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存在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支付对价但未支付为由提起要求返还票据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付款后,持票人被背书转让的,或者被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持票人未行使付款请求权,先行使追索权,被拒绝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有在未付款的情况下首次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才能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有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有权请求汇票的背书人、出票人和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的金额和费用。

第六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管辖。

票据付款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地、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地、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地为汇票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代表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第七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管辖。

第二章票据的保全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票据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后,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票据当事人持有的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

(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的;

(三)已支付对价但未支付对价的持有人持有的票据;

(四)带有“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办理贴现;

(五)带有“不可转让”字样的票据用于质押;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票据。

第三章举证责任

第九条票据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诉讼请求人承担。

根据条款的规定

第十条依照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对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共同审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的,持票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约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付款人、承兑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持票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行使追索权时,应当向受理法院提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破产裁定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付款人、承兑人破产的证据。

第十二条票据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第一审人民法院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供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上述举证期限内提供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票据当事人隐匿票据或者故意不出具证明解除票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

第四章票据权利与抗辩

第十三条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持票人对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第十四条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为由为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二)以欺诈、盗窃、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三)明知票据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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