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是什么,票据债务人是什么意思

来源:票据纠纷作者:百里丝祺 时间:2021-07-24 15:33:18浏览94次

众所周知,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有一项权利叫做抗辩权。那么抗辩权从字面上理解为债权人请求行使债权时债务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可以用于对抗债权人的债权。事实上,在票据关系中,票据债务人也依法享有向票据持有人追偿的权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债务人的抗辩权。

一、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是什么

在票据关系中,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是持票人的权利。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的权利。所谓“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一定的法律理由,对抗票据持有人,拒绝履行票据责任的权利。票据抗辩可以分为两种抗辩:“物之抗辩”和“人之抗辩”。

(1)“对物抗辩”,又称“绝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票据的所有持有人。这种抗辩理由是指票据本身的缺陷或票据行为的缺陷。比如票据缺少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或者背书不连续,或者票据权利时效届满,或者票据伪造等。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票据责任。

(2)“相对人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只能针对特定持票人进行抗辩。这种抗辩的理由是,在构成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中,持票人未按照交易合同履行义务而发生违约,票据关系中的债务人可以根据债权人在基础关系中的地位启动抗辩权。

那么,比尔辩护是绝对正确的吗?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抗辩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这是因为票据抗辩与一般的民事抗辩有很大的不同。首先,在一般民事关系中,民法上的抗辩,即使债权转让,债务人的抗辩权仍然可以对抗新的债权人。相反,票据关系中的抗辩不能继续对抗票据背书流通的新持票人。否则票据无法流通,持票人不知道自己收到的票据是否有抗辩事由,担心自己的票据权利得不到保障。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各国都规定了票据抗辩的“截止原则”,又称“票据抗辩的限制”。根据这一原则,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不得对抗持票人。为了说明这种关系,甲、乙双方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甲方作为买方出具了与乙方结算的长期账单.之后,乙方因拖欠款项向丙方支付了账单。在此过程中,乙方未能履行向甲方交货的义务.作为票据债务人,虽然甲方可以对抗乙方,但其抗辩权不能延伸至丙方.这就是所谓的“防御的截止原则”。

但对票据抗辩的限制不能绝对化,可以在法定情形下作出例外,主要是针对一些有恶意行为的持票人与其前手串通,欺骗票据债务人。例如,在上述甲乙双方的销售合同关系中,丙方在明知乙方无能力履行交付义务或明知乙方不愿履行交付义务的情况下,从乙方处取得票据。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以同时对乙方的账单和丙方进行抗辩。比如持票人明知前手转让的票据是通过欺诈、盗窃、胁迫等手段取得而接受转让。那么票据的债务人也可以为持票人辩护。在另一种情况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通过税收、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对票据的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票据债务人对前一个人有抗辩,他可以对抗免费获得票据的当事人。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一般来说,票据债务人可以以法律规定的合法理由反对票据持有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债权。但是,为了维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作出了限制,当然这种限制并不是绝对的。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