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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空头支票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

来源:票据纠纷作者:连如之 时间:2021-07-25 11:38:23浏览117次

签发空头支票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

开具空白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什么是“空白支票”我国票据法规定如下:“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的实际存款金额的,为空白支票。”空头支票影响支票信用,国内严禁开空头支票。

开空头支票虽然是严重的票据违法行为,但并非所有开空头支票的行为都与欺诈行为有关,关键还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用他人财物的目的。过失开空头支票的,不构成本罪。如何识别此项中的“开空头支票”。

首先,行为人完成了开支票的行为。签发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并交给收款人。支票签发包括两种行为:支票制作行为和支票交付行为。只有两个动作都完成了,才能认为支票签发行为完成。例如,张某填写了支票并签名盖章,但由于某种原因没有使用,他把支票锁在了抽屉里。其他事情之后,我发现这张填好的支票。当时,张某的支票账户是空的。因为张某没有交付这张支票,所以不能认为是开了一张空头支票。

第二,演员开了空头支票。开空白支票有几种情况:一是出票时账户内没有资金,持票人在提示付款前没有存入资金,所以账户始终处于空账户状态。二是出票时账户虽有资金,但资金不足,出票金额超过存款金额。持票人在提示付款前没有补足资金,账户始终处于资金不足的状态。三是出票时账户内资金充足,行为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前清空保证金,导致账户突然清空。在上述情况下签发支票,视为签发空白支票。

第三,行为人骗取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无偿取得他人财物。财产一般是商品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取得是指事实上的占有控制。

识别和开出空头支票的关键是掌握行为人对其银行账户资金的认知。笔者认为,行为人在开具支票时,应当对其银行账户内无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形有明确的认识,在开具支票后,可以认定其账户内未存入或者补足资金,构成骗取他人财物罪。

“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是另一种常见的滥用票据权利骗取票据的方式。

《票据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应当预留自己的签章样式和印章。”

与欺诈签发空白支票的认定类似,在认定欺诈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时,应注意行为人是否故意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此外,所谓发行与其预留印鉴不一致,既包括完全不一致,也包括部分不一致,只要是审核时故意让银行拒付即可。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开具支票后,故意变更其在银行的一个或全部预留印鉴,会发生什么情况?我认为,这种情况类似于支票签发后不付款的情况,其本质是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变更预留印鉴,使其开具的支票不予支付,就完全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当然,如果行为人因正常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变更而保留印章,导致之前开具的支票被拒付,则另当别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核对支付的条件。在实践中,中国许多地区的支票业务都使用支付密码。如果行为人开出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也会拒收。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另一个问题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开具与预留银行密码不一致但与预留印鉴一致的支票,是否可以认定为票据诈骗?这是票据诈骗罪立法中的一个明显漏洞。上述行为是典型的票据诈骗,几乎等同于开出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进行诈骗。但是印章毕竟和密码不一样,即使印章被展开解释,也不能包含密码。由于新《刑法》第194条没有明确规定,上述行为不能以“开具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定罪,只能以普通诈骗罪论处。

发行无资金担保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1)签发汇票、本票时,必须有一定的资金保证票据的兑现。明知账户无资金或资金担保,仍开具汇票、本票,是一种欺诈行为。所谓缺乏资金担保,是指票据出票人在承兑汇票、本票时,不具备按票付款的能力。对于无财务担保的汇票、本票的认定标准,认为认定标准应为汇票、本票到期不能支付票据。行为人开出无资金担保的汇票、本票时,目的是逃避支付票据的义务,骗取他人财物。其罪的特征是明知自己的银行账户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明知自己开具的汇票、本票不能承兑或者不能保证,仍然故意开具汇票、本票。因此,行为人的理解包括对银行账户财务状况的理解,以及对已签发的汇票、本票是否可以承兑或担保的理解。

(二)所谓虚假记载,是指在汇票、本票上记载与真实情况不符的事项的行为,但票据签章除外。票据虚假记载一般从以下几点认定:一是票据上记载了与真实情况不符的票据项目; 第二,记载事项只能是票据上签字以外的记载事项。如果记载的是虚假的签章,则属于票据伪造; 第三,必须直接记录在票据的空白处。 第四,虚假记载必须以欺诈为目的。票据虚假记载与票据变更的区别在于,前者直接在票据上相关项目的空白处记载虚假项目,后者改变票据上现有记载项目的内容。在刑法中,签发汇票、本票时作虚假记载,也是票据持有人实施的票据欺诈。

票据的虚假记载只限于签发汇票、本票,不包括票据的背书、提示承兑、付款和保证。票据记载的事项在下列环节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可能构成伪造、变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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