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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容是什么

来源:票据纠纷作者:壬思山 时间:2021-07-25 13:38:24浏览125次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副本包括存根联,发票联和记账联。存根联应由收款人或开票方保存,以备将来参考;发票联应由付款人或受票人作为原始付款凭证支付;记账联是收款人或开票方记账的原始凭证。

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发票管理情况和纳税人经营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次数,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及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出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盖章)等。

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经济活动和发票管理的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健全财务、发票管理制度的纳税人,使用发票金额较大或者统一发票样式不能适应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申请以自己的名义开具发票。

第二章发票打印

第六,发票验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督,由省级税务机关开具。

税务机关对印制发票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印制发票资格。

第七,全国统一发票防伪措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发票防伪措施,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按规定存放在专用仓库,不得丢失。缺陷产品和废品应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集中销毁。

八、全国统一发票监制印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和印刷颜色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发票的变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发票由由省税务机关变更确定。

发票变更时,应当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出具印制发票通知书,指定印制企业按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单应当载明发票印制企业名称、发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制颜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付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发票印制企业印制的成品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应当存放在专用仓库,不得丢失。废品要及时销毁。

第三章发票的接收和购买

第12.《办法》条第十五条所称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是指能够证明代理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件。

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开具发票时使用票证的单位和个人加盖的印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和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的样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销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成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的收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凭证,是指税务机关认可的相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委托开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开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及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十八条所称担保人,是指在中国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担保人同意为收到购货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保函。担保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等相关事项。

本保函须经买方、担保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担保人或者保证金,是指担保人缴纳罚款或者保证金缴纳罚款。

第二十三条、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存

第二十四条《办法》条在第十九条所述特殊情况下,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形: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的个人款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其他发票。

第25条由省税务机关应确定是否免于为零售小商品或向消费者提供零星服务逐一开具发票。

第二十六条、填写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没有任何业务不允许开发票。

第二十七条、发票开具后,如有退货销售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票后,如遇销售折扣,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时,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编号顺序填写发票,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一次全部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发票联发票专用章和抵扣章。

第二十九条应使用中文开具发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一种通用的民族语言。

第三十条《办法》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票遗失的,应当在发现遗失之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报纸上声明作废。

第五章发票检查

第三十二条《办法》条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只在本县(市)使用。发票需要转出外县(市)查验时,应向县(市)税务机关申请领取发票。

第三十三条票证使用者和个人有权向税务机关申请鉴定发票真伪。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定发票的真实性;难以鉴定的,可以提交发票监督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在伪造、变造的场所、销售场所、储存场所查获的发票,应当经当地税务机关鉴定。

第六章处罚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案件予以查处。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决定;如果罚款

第三十五条《办法》第四十条所称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布纳税人的发票违法行为。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具体情形等。

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是《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通过对上述内容的了解,我们知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开具发票,只能在当事人买东西并确认有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违者应受到相应的惩罚,这可以由税务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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