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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来源:票据纠纷作者:万白容 时间:2021-07-25 19:08:25浏览116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方式也在发生变化。在日常生活中,买卖双方为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支付的便利,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的方式,而我国相关法律也规定了其使用范围,那么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呢?让我们来看看。

一、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买方收取货款,买方根据合同核对单据或凭证后向银行确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适用范围

托收承付结算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1、使用结算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社和管理较好,并经银行审批的城乡集体工业企业;

2.结算支付必须是商品交易和商品交易产生的劳务支付。货物的寄售、寄售和赊销的付款不采用托收承付的方式结算。

论和解的适用条件。《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除上述两个条件外,征收验收还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时,付款人和收款人必须签订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

2、收款人办理托收时,必须有货物已经发运的单据。

3.付款人和收款人在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时,都必须注意合同,保持信用。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收款人三次未向同一付款人收款的,收款人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收款;付款人累计三次无理拒付的,付款人所在银行应当暂停对外收款。

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没有装运证明,可以凭相关单据办理托收手续:

1、商业、供销、外贸部门系统内及相互之间,国家物资局、食品、其他商业(如水产、农机等。)系统内的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送或提;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物品。以及电力、石油、天然气等。其中必须用专用工具或线路或管道运输的,付款单位能证明货物已收到(食品部门可凭提单和交货时间表)。

2.铁路部门的材料厂向铁路系统供应特种设备,并出具证明,注明车辆编号和装运日期。

3.军队使用军车装运物资时,可以依靠标明车号和装运日期的证件;军用仓库凭总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复印件即可在军队内部发货,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适用。

4.如果收款人承诺建造或检修船舶、锅炉或大型机器等。且生产周期长,且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分期结算,可使用工程进度完工证。

5.付款人购买的货物在收款人所在地转厂加工撮合的,可以由付款人和承办加工撮合单位书面证明。

6.合同约定货物由收款人临时保管的,可以出示存款证明和付款人委托保管货物的证明。

7、使用铁路集装箱或零担车辆装运货物,因铁路只出具运单,可凭单位出具的证明待运单据。

8.外贸部门可以用国外寄过来的票据和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票据进口货物。

首先,买卖双方要签订买卖合同。如果收款人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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