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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票据诈骗行为的标准是什么,诈骗行为治安认定标准

来源:票据纠纷作者:伦月桂 时间:2021-07-25 20:43:24浏览143次

票据欺诈侵犯他人财产权,违反国家金融票据业务管理制度。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可见,识别票据欺诈的核心在于识别票据欺诈。实践中应该如何认定票据欺诈?下面,五六懂法网做了一个小编来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一、要如何认定票据诈骗行为

1、票据诈骗行为,即通过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

票据是指持票人依法发行的,由本人或他人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一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一般是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款项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者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中国,票据是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票和本票(银行本票)的总称。票据一般是指出票人在营业中发行的有价证券,其无条件同意自行或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持票人具有一定的权力。

2、票据诈骗罪中,实施票据诈骗行为的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单位也可以成为行为的主体。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与涉票诈骗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即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议对策,充当内幕人员,为涉票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当作为涉票诈骗的共犯处理。

3、实施票据诈骗行为,是基于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使用金融工具,如不知道其为伪造、变造或无效的金融工具,误签空头支票,因过失错记票据等。它不构成票据诈骗罪中的票据诈骗罪。

二、认定票据诈骗行为的标准是什么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从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种犯罪形式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知道”票据是伪造或变造的。行为人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不知道汇票被伪造、变造的,不构成故意。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这种情况是指利用作废的汇票、本票和支票进行的欺诈行为。这里所说的“作废”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包括《票据法》中提到的过期票据、依法被宣布作废的作废票据以及银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作废的票据。要求行为人在使用时“知道”票据无效。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任意控制、使用、转让其无权控制的他人票据、本票、支票,从而实施欺诈的行为。这里提到的“欺诈性使用”通常显示以下情况:

(一)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票据,如以欺诈、盗窃、胁迫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以上述手段取得的用于欺诈活动的票据;

(二)以代理人名义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没有代理权限的行为;

(三)在捡拾使用他人委托保管或者他人遗失的票据骗取财物的行为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这里所说的“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付款时付款人实际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据签发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上加盖的金融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姓名章。“与其预留印鉴不一致”可以是与其预留印鉴之一不一致,也可以是与其所有预留印鉴不一致。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汇票、本票的当事人之一,是依法制作汇票、本票,签名,交付收款人的人。签发汇票、本票时,出票人必须有可靠的财务保证。这里的“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照票据付款的能力,既包括可靠的资金来源,也包括出票人自出票时起的付款能力。

从《刑法》的量刑规定来看,行为人实施票据诈骗罪,被认定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此时将面临最高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如果被指控票据诈骗,应积极向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求助,行使辩护权,避免被冤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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