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公示催告结束后汇票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票据纠纷作者:阙雪瑶 时间:2021-07-26 01:58:26浏览64次

a公司从b纺织厂买了一批毛衣。为了支付货款,甲方向乙厂开出10万元的汇票,汇票的付款人为丙行,付款期限为出票后15天。拿到汇票后,B厂经销商声称第3天不小心弄丢了。乙厂立即向丙银行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人民法院收到申请的第二天就受理了,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 第三日发布公告,利害关系人限于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报告。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布票据无效。后来D去人民法院申报汇票,声称汇票是用6万元从经销商处买的。人民法院收到申报后,裁定终止公示程序,并通知了B厂和c银行,因此B厂向人民法院起诉。

评 析

1.汇票遗失后,乙厂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是正确的。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票据丧失后,失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还规定,可以按照规定背书转让的持票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这种情况下,b厂持有的汇票是可以背书转让的流通票据。因汇票遗失,b厂可向c银行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申请公告。

2.地方法院的公示程序合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时,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期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本案中,人民法院于受理当日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并于第三日发出通知,限制利害关系人在三个月内申报。程序和步骤是合法和正确的。

3.D持汇票向法院声明后,法院裁定终止公示催告程序正确,B厂起诉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声明后,应当决定终止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在这种情况下,D是持票人,票据是否被宣告无效直接关系到他的权利,他有权宣告无效。法院收到D的声明后,裁定因票据纠纷无法在通知程序中解决,应终止公示程序。但是,公示程序的终止并不意味着票据纠纷不会得到解决。《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票据法》第15条第3款也有类似规定。因此,乙厂在公示程序结束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合法正确的。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