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蒋珠凤受贿、贪污案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9 16:39:23浏览81次

被告蒋,女,55岁,上海人,原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委员(副局级)。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于1991年10月31日立案侦查。调查于1992年6月18日结束。经过调查,发现:

一、被告江于1988年认识深圳市达菲科技企业有限公司业务员李莉后,李莉于1989年初至1991年10月以各种名义向江支付共计人民币42,614元、美元5,500元(折合人民币22,930元、65美分),以获得江的业务帮助。55,000港元(折合人民币33,264元)和一台日本东芝72厘米彩电、一台东芝175升冰箱和一台松下全自动洗衣机(总价值人民币10,700元)。在此期间,江为李莉的公司向北京道尔公司借入美元。李莉的公司曾被协助与北京怀柔文洋公司、北京密云渔阳公司、北京京华公司联合经营,并利用上述公司的外汇额度经营进口或综合外汇业务。

2.1987年至1989年期间,被告人蒋在联系深圳北方公司中国技术贸易部进口羊毛许可证及外汇额度过程中,以顾问名义感谢蒋5000元,并给予蒋3000元。1988年8月,他帮助蒋介石的亲属支付在澳大利亚学习的学费和机票,总计5420港元和600美元(折合人民币18491元)。

3.1990年至1991年期间,被告江向上述公司报销个人非公务机票、电话费等费用3421.32元。在北京市怀柔文洋公司、北京市顺义外贸公司、北京市对外贸易食品供应公司的外汇额度审批过程中,协助解决进口物资、贷款以及化肥、汽油等物资的审批。

4.1991年,被告人江将李莉公司和北京密云渔阳公司合资经营进口化工原料所得利润5万元转入李莉账户。同年3月,江、哈桑、郭志(分别办理)在深圳。李莉把上述5万元中的3万元交给了哈桑,并把7000元换成了1万港元。江收到港币4000元(折合人民币2680元)和人民币13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江收受贿赂价值139,421元77分。腐败总额为15680元。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审批外汇和管理下属单位外贸业务过程中多次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截留、挪用公款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江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他因贪污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热门关注

popular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