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3 08:30:03浏览93次
在确定本罪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4项,腐败数额的起点原则上为5000元。
推荐阅读:产权证是什么,收受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是否构成受贿罪
挪用公款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严重的,如多次贪污、贪污救灾、救济、扶贫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等。它也应该作为贪污罪受到惩罚。挪用公款数额在五千元以下,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2.这种犯罪与盗窃、欺诈和贪污的界限
腐败与盗窃、欺诈和贪污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不同。也就是说,前者是一个特殊的主体,而后者是一个一般的主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不同的。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盗窃或诈骗公共财产是区分贪污与盗窃、诈骗和贪污的关键。 (3)犯罪客体不同。也就是说,前者入侵复杂的物体;后者只侵犯公共和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3.这种犯罪和占领罪之间的界限
本罪和侵占罪在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目的都是非法占有。
客观地说,利用自己的地位是一个基本要求。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而后者的主体不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复杂客体,而后者只侵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精华阅读:受贿罪司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是指村民委员会和村内其他基层组..点击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