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2 20:25:02浏览115次
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或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的批复
签发人: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件编号:[2003]高建研发2号
颁布日期:2003年1月1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003年1月13日[2003]高建二路
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或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的请示》室(请〔2002〕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佛教协会属于社会组织,其工作人员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公司或企业工作人员,但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除外。根据刑法规定,佛教协会的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被委托从事公务的,不能以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推荐阅读:斡旋怎么用,浅议斡旋受贿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