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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什么罪,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前受贿罪条件的认定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9 16:39:26浏览112次

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前贿赂条件的确定

根据该法第16条第3款、第386条和第388条,贿赂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在国家工作人员获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现有职权之前,要严格控制贿赂行为。具体来说:

1、要严格把握任命前后的界限。也就是说,标准应该是行为人被雇用、委托或任命的日期。也就是说,在行为人被雇用、委托或任命之日前实施的贿赂属于任职前实施的贿赂。但是,行为人在任职、任命或任命之日后(含当日)实施的贿赂属于任职后的贿赂。

2.对行为人任职前的贿赂行为是否应当依法追究,应当严格控制,区别对待。关键是看贿赂和演员的雇佣之间是否有内在联系。如果存在,应认定为受贿罪;如果不存在,就不应作为受贿罪处罚。具体来说:

(一)行为人与委托人之间有约定,但行为人收受贿赂后未履行任职前承诺的,不构成受贿罪,但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者诈骗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接受贿赂后,在就职前履行了自己的承诺,即为委托人谋取他希望谋取的利益,他将因受贿而受到惩罚。

(2)行为人与委托人之间有约定,但行为人任职后未按照任职前约定的内容为委托人谋取其希望谋取的利益,并为委托人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人受贿罪的成立不受影响。

(3)行为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承诺应在行为人就职后自愿履行。但是,客观原因不能实现为委托人谋取利益的,不影响行为人受贿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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