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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共犯如何认定,情人型受贿中如何认定共犯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4 10:50:03浏览114次

作者:孙颖来源:检察日报

《刑法修正案(七)》将特定关系人列为受贿罪的主体,解决了非共同犯罪案件中特定关系人的定罪问题。然而,在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情人贿赂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仍难以确定。

自《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以来,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联方也成为受贿罪的主体,解决了特定关联方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不能定罪的问题。然而,在实践中,仍有大量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的关系人共同受贿。例如,情人型共同受贿犯罪就是一个突出的现象。情人型共同受贿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关系密切的情人(通常是感情维护者)串通的犯罪行为。在以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核心的共同受贿犯罪的故意控制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或者由其情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当双方共同要求或接受他人的财产时,确定共同犯罪也更容易。然而,在只有情人索要或接受财产的情况下,更难将国家工作人员认定为共同犯罪。本文主要分析后一种情况。

情侣共同受贿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关系第一。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前就存在着非法的权力和欲望关系,而不是为了共同犯罪或在犯罪过程中形成暂时的联系。2.亲密的关系。罪犯之间的关系是在相互需要、相互信任、相互依赖和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形成的。长期的共同生活使他们在心理和行为上达成了一种自然的默契,这种关系和夫妻关系一样亲密,甚至更强。3.经济完整性。共同犯罪人由于维持自己的感情或某种需要,在经济上彼此关系密切。他们是一个经济利益共同体,收到的财产可以并入或用作双方的共同财产。4.结束犯罪活动。罪犯有相对独立的生活空间,他们之间的交流和行为的实施都非常封闭,外人很难知道。此外,普通罪犯是一个利益共同体,这证明是非常困难的。5.关系稳固。罪犯之间的情人关系是维持他们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重要基础和源泉。由于生理本能和利益需求的相互作用,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基础,不会随着犯罪的完成而终结,也不会因外力的冲击而轻易瓦解。6.犯罪数量的增加。由于种种原因,共同受贿案件的查处相当困难。受侥幸心理和利益需要的驱使,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知心朋友”和“情人”之间的默契配合,无所畏惧、胃口越来越大地索取和收受贿赂。

第一,爱人受贿,如何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有共同的意图

情人型共同受贿犯罪的特点决定了犯罪故意的形成具有方便性、隐蔽性、封闭性和稳定性。情侣们可以通过“枕边谈话”,甚至不用言语表达就用行动和眼神达成默契并达成犯罪协议。如何认定和证明这种刑事协议在实践中是相当困难的,而刑事协议的认定,即共同受贿犯罪的故意,是确定犯罪与非犯罪的关键。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

一个是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知道情人受贿的事。贿赂通常是一种持续的行为。实际上,恋人们多次从同一个行贿者那里收受贿赂。如果司法机关只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前一次或多次,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知道,也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默许情人受贿。当然,如果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缺乏对爱人受贿行为的必要理解

第二个是看对待接受情人贿赂的态度。事实上,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愿意接受爱人的贿赂,他们可以被视为有共同受贿的意图。例如,在行动中,他们要么对默许视而不见,要么故意逃避行贿者,让他的情人接受,然后假装不知道,或者即使他们口头上还钱,他们实际上走开了,或者即使他们反对情人接受钱,他们仍然跑过去批评警察,等等。为此,我们不能仅仅依靠客观假象来否认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故意收受贿赂。

三是分析国家工作人员对行贿者的态度。在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在接受贿赂后对行贿者的态度往往完全不同。在行贿者行贿之前,国家工作人员可能对行贿者漠不关心,或者拒绝或答应行贿者的要求。然而,当行贿者下了一个痛苦的赌注时,国家工作人员的心态从消极转变为积极,绞尽脑汁,四处奔波,尽一切可能满足行贿者的要求,为行贿者谋取利益。在这方面,我们不能仅仅根据国家工作人员说他不知道情人接受财产或他的情人说他没有告诉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产来否定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的主观意图。我们应当分析国家工作人员对行贿者及其行为态度的变化,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和证言来认定共同受贿故意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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