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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要件,符合刑法规定受贿犯罪构成要件即可认定为受贿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0 13:20:04浏览56次

2007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法院第二庭庭长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与网友就两个机构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网上交流。以下是采访摘要:

[主持人]那么让我们回到意见的内容。两者能否简要介绍意见中包含的贿赂案件的形式?

[任]我想有人说有十种行为,但实际上我明白七种行为和十条规则。

我简要地看了一下这七种行为,因为规则中有十条规则。首先是交易形式的贿赂; 第二是接受干部的贿赂。 第三种是以合作投资和企业设立为名的贿赂。 第四是委托理财形式的贿赂。 第五是赌博形式的贿赂。 第六,特定关联方收受财产贿赂。在意见中,对特定关联方的贿赂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名义上的”工资,也就是说,如果你不工作,即使你挂了一个空名字,你也要得到一份工资,这就是受贿的方式。为什么这个人会被单独列在工资单上?这是因为它们更突出,但实际上它们都是特定人的问题。 第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职后收受贿赂牟利。

[主持人]这七种形式是否已经包括所有形式的贿赂刑事案件?

[任]经过调查研究,我们对这七种行为都有明确的看法。这并不是说其他七种行为都不是贿赂。

应该说,是否有一些行为属于贿赂犯罪是值得研究的。例如,我给你举个例子。刚才我说过,在工作前领工资是贿赂,这意味着你不工作就不会得到报酬。那么让我给你举个例子。他不是名义上去工作的,但他应该得到1000元的工资,但是老板给了他一个月10000元的工资。为什么?这是贿赂所得吗?因此,不能说我们的文章涵盖了所有形式的犯罪。这不能说是因为社会在不断发展,犯罪形式也在不断变化。

[主持人]那么为什么你刚才给出的例子没有被包括在这个意见中呢?

[任]这就更复杂了。例如,如果你在工作中得到一份薪水,你应该得到1000元但是10000元。

精华阅读:陈健是谁,陈健受贿案

被告陈建,男,38岁,原北京市委办公厅副主任、市委书记。被告陈建受贿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调查结束后,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审查起诉。1996年5月1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陈建的犯罪事实如下:1993年6月至9月。被告陈..点击阅读

如果简单,那就容易了。但是谁能证明他应该拿1000元而不是10000元,谁能证明老板不能给他10000元呢?这些问题非常复杂,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论证。

[陈国庆]是的,这种观点当然不能涵盖所有新类型的贿赂犯罪。这个《意见》反映了我们所研究的突出问题。此外,根据法律,我们所规定的是相当准确的。因为根据刑法,受贿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其本质特征是权力和金钱交易。我们认为《意见》没有规定,但符合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的,也可以作为受贿罪处理。

[任]是的,我有这样的想法。事实上,这也是我们同事的共同想法。我们的《意见》是关于法律条款含义的解释性意见。也就是说,法律原本就有这个意思。这并不是说法律没有规定这一内容。我们已经规定了。那就不叫司法解释意见了。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可能会问,如果我们没有这个意见,是因为我们没有这样做,当我们遇到这样的行为?事实并非如此。在本意见发布之前,并不意味着根据本意见的精神,该案件处理不当。在我们没有发表这个意见的时候,有些办案同志认为按照这个意见的精神办案还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任]因此,我们应该看到办案的现实。在办案中,检察院和法院发布的任何司法解释都是滞后的。例如,第一个病例发生在某个省的某类病例中,那么当第一个病例出现时,您是否立即给出了解释?应该说绝对不是。因为只有一种,它是多么不可避免和普遍,总会有很多很多这样的问题。只有当它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后,有关部门才会对政策进行研究和调整。当你没有进行研究和调整的时候,你没有处理过这样的事情吗?还需要处理。这是主要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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