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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取私利还是谋取私利,为谋取私利而收到借条构成受贿罪的既遂?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3 08:10:03浏览88次

内容提要:如果受贿者收到一张他认为可以兑现但客观上没有兑现的借据,这是一个目标不能实施的贿赂未遂。如果收款人收到一张有可能兑现的本票,这相当于收到一笔预期的财产利息。即使本票没有兑现,也将构成完全贿赂。

案例:

孙谋是某镇的企业老板。由于他经营的企业是高耗能企业,用电量大,他经常与镇供电研究所所长李某打交道,以使自己的企业在用电方面得到重视。2007年,孙谋得知李某想买车,当即表示愿意为他支付部分车钱。从那以后,孙的企业就再也没有断电过,用电量也没有上限。那年十月,李买了一辆二手车。然而,此时,孙的企业资金链断了,之前承诺的购车款也无法兑现。孙谋给了李某一张10万元的钞票,并承诺以后会还给李某。然而,在犯罪发生时,这张借据还没有兑现。

对这个案件的处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李某收到一张借据,相当于兑现前的“白条”,不是财产,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属于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贿赂的范围不仅包括金钱和货物,还包括其他可以用货币数字衡量的财产利益,如债权的确立和债务的免除。李某收到一张借据,这是孙谋设定的债权凭证。因此,李某犯有受贿罪。但是,本案中的10万元债权因被告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失败,如行贿人未能兑现,这是一种企图,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收到的收据是一份金额明确的债务凭证,是一个明确的债务人。李某收到收据后,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因此,收条是代表一定数额的财产利益,李某收到收条即表示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的既遂。

作者对上述三种观点的评论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欠条不是财产,接受欠条不构成贿赂。对贿赂对象的理解过于机械,财产只包括现金和特定物品的狭隘观点不利于打击贿赂。在司法实践中,收受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产利益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本质,也可以决定受贿罪的数额。定罪量刑没有问题,也符合刑法精神。

第二种意见认为,10万元的欠条属于财产利益,因此认为收受欠条构成贿赂,这符合刑法精神和贿赂的本质。作者完全同意。然而,借据没有兑现的观点被认为是企图受贿,这是有争议的。该意见认为,李某收受贿赂的逻辑前提是欠条属于财产利益,李某收受财产利益符合贿赂的构成要件。然而,该意见还认为,由于欠条的不兑现,即受贿人没有收到因实现债权而兑换的现金,这被认为是一种企图。作者认为这里有一个逻辑矛盾。根据一般一般理论,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受贿人收受贿赂。本意见认为李某为未遂贿赂的原因是借据本身不是贿赂,借据兑现后的现金就是贿赂。如果遵循这一逻辑,由于借据不是贿赂,那么收到借据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视为受贿罪,因此这一意见在逻辑上是不一致的。

提交人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以给付财产为内容的债权属于受贿罪的客体。根据司法实践,贿赂的范围不仅包括金钱和货物,还包括其他可以用金钱衡量的财产利益。在民法中,一般认为物权和债权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支配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和对世界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在没有第三人协助的情况下直接行使权利。债权是特定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才能实现的权利。债权是一种债权。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债务人是否履行义务。因此,债权所代表的利益就是预期利益。笔者认为,并非所有的债权都是财产权,以财产为给付内容的债权是财产权,以劳务和服务为给付内容的债权不能视为财产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有以支付财产为内容的债权的成立才能被视为财产利益。

第二,具有实现可能性的真实债权的取得和给付财产的内容构成受贿罪的既遂。一般认为,在承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前提下,收受贿赂的人被视为完成了贿赂。如前所述,受贿人以给付财产的方式享有债权,等同于享有期待财产利益,可以视为受贿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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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受贿者所获得的所谓“债权”是徒劳的,并且将来无法实现,例如,受贿者当时不想在将来履行,或者将来也不可能客观地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受贿人实际上对受贿对象有错误的理解,这是刑法对象所不能犯的一种企图。因此,只有具有实现可能性和给付财产内容的真实债权才能被视为财产利益,该债权的受让人被视为受贿,从而构成受贿罪的既遂。就借据而言,如果受贿者接受了他认为可以兑现但客观上没有兑现的借据,此时的借据不能被视为财产利益,属于目标不能实施的贿赂未遂。如果收款人收到一张可能有现金的真实借据,这相当于收到一笔财产利息。即使借据不是现金,也将构成完全的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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