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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共同犯罪,受贿罪的共同犯罪标准如何认定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4 09:50:04浏览66次

作者:苗友水,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刑事庭庭长、熊选国立案庭法官

(以下简称熊):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受贿罪。但是,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被视为共犯,构成受贿罪。这一点从实际观察中是非常清楚的,但是刑法理论家们有时听到消极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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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量刑[犯罪的解释]贿赂犯罪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判决](一)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点击阅读

苗友水(以下简称苗):否定主张主要源于刑法规范的演变。1988年1月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第四条第二款分别明确规定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共犯,但修订后的刑法只保留了前者,删除了后者。因此,有人认为修改后的刑法已经废除了内外勾结的受贿罪共犯。

熊:这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误解。清华大学教授张明楷在他的第《受贿罪的共犯》条中精辟地指出,《刑法》第382条第三款关于贪污贿赂共同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贪污贿赂共同犯罪的规定属于“通知规定”,即在《刑法》已作出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促使司法人员注意并避免被司法人员忽视的规定,而不是立法者起草的刑法例外规则。因此,立法的演变并不表明刑法已经废除了内外勾结的受贿罪共犯。

苗:毫无疑问,受贿罪的共犯是否成立,应当根据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来判断,即双方是否有共同受贿的意图和行为。但是,由于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复杂性,在处理身份犯和非身份犯共同构成受贿罪的案件时,很难认定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

熊:我认为所谓受贿罪的共同故意是指行为人都知道收受他人财物是违法的主观心理,并且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存在故意联系。这通常表明行为者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接受财产的共同意愿。所有相互勾结的共犯都希望通过权力和金钱交易获得一定的财产,并且主观故意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联系。所谓共同受贿行为是指国家和非国家工作人员都实施了贿赂客观方面所要求的某些行为,如参与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传递信息为他人谋取利益等。而这些行为都指向权力和金钱交易的目的。同时,所有行为者在贿赂中有共同的利益,这通常要求共同拥有或参与贿赂的分配。这通常表明,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共同犯罪人的所有行为在参与犯罪时总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无论他们的分工和参与程度如何。在整个犯罪链中,这些行为与犯罪结果具有共同性和因果性。

苗:我认为对共同受贿的理解容易产生分歧。有观点认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和谋取利益。因此,在共同受贿的情况下,不仅应要求所有行为者都有接受财产的共同行为,而且还应要求在利用权力和谋取利益方面的实际合作。这种说法合理吗?

熊:这种说法不能正确反映共同受贿的合并形式。即使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贿赂罪的成立也不要求犯罪人拿走金钱或财产,而是利用其职权谋取利益。因此,不能认为受贿罪必须是一种

苗:从理论上讲,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现象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财产分享关系的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二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同财产关系的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实际上,前者的发生率更高。

熊: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财产关系的人主要指配偶、子女等。即通常所说的“近亲”。一些近亲,如已经成家并独立生活的子女,虽然没有财产分享关系,但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财产继承关系,因此他们也被视为与其配偶一样的情况。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传递请求事项,接受请求人的财物并告知国家工作人员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根据近亲属的请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受贿罪论处,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在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或子女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将非法收受的财物交给配偶或子女,都存在许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能够证明国家工作人员与其配偶、子女串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子女收受财物,就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其配偶、子女应当追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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