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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建辉受贿案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4 21:55:02浏览153次

[标题]金建辉受贿案

最高人民法院

全文

被告金建辉,男,59岁,原陕西省民政厅厅长。

1997年2月3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被告人金建辉受贿案。调查于1997年5月6日结束,Xi市人民检察院向Xi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被告人金建辉在担任陕西省民政厅厅长期间,从1992年底至1995年初,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7.9万元。1993年5月至6月,被告金建辉在建设全省民政系统短波通信网期间,收到国有烽火无线电站通信公司经理郭亚东的感谢费9000元。

1994年4月

5月,被告人金建辉在宝鸡县宝丰农工商公司董事长陈宝辕家中及办公室两次收受其现金2万元,用于发放100万元救灾扶贫流动资金。1993年9月和1995年初,金建辉办公室收到省民政厅农业救援司副司长王兴茂的两项要求,分别来自宝丰公司和通信公司。

在回扣中,有2.5万元在事件发生前退还给了王兴茂。1994年底,被告金建辉因加工棉被从农业部获得了9000多元的回扣。1992年底至1994年12月,被告金建辉在高览县民政局局长张梓然的办公室、323医院和致远宾馆内,收受其现金1.6倍。

为了感谢金建辉的支持,他借了130万元在县城筹建丝绸厂和纺织厂。

Xi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金建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贿赂,数额巨大,为有关单位谋取利益。他的行为构成贿赂,应依法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386、383条第1款(b)项和第64条

根据第条的规定,被告人金建辉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随案转移的7.9万元赃款被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金建辉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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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金建辉受贿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 (1)条的规定,1997年12月

10日做出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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