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1 14:25:03浏览88次
前几天,原恩施州地方税务局局长刘因收受贿赂近160万元,在恩施市第一审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
经法院查明,刘利用2003年至2009年担任恩施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30.8万元、美元2000元、丰田TV6460GLX-i越野车价值人民币268894元。其中,来自房地产和装饰企业的贿赂金额近100万元。
本院还发现,在刘被恩施市国家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养时,恩施市国家纪律检查委员会只掌握了刘收受朱、张贿赂共计40万元的事实,其余大部分犯罪事实都是他主动交代的。刘返还赃款182.27万元,丰田陆地巡洋舰已被追回。
法院认为,刘多次非法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他决定从轻处罚,因为他主动坦白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贿赂事实,主动返还了赃款。
一审宣判后,刘没有上诉。
刘,55岁,因涉嫌受贿于2009年12月29日被拘留,2010年1月12日被逮捕。2010年6月9日,恩施市人民法院举行公开审理刘受贿案。
(《楚天都市报》翟方精华阅读:诈骗罪起刑点和量刑,专家称受贿罪起刑点高于盗窃罪不合情理
国家社科项目《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负责人王在一篇文章中指出,贪污贿赂从5000元开始,普通公民从500元开始。这项规定清楚地表明了政府和人民之间不平等的趋势。在相同的数额下,贪污犯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要大于盗窃罪犯。这一规定助长了腐败罪犯的侥幸..点击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