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2 19:45:02浏览141次
本院查明,罗利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之便,在案件审理、干部任免、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罗单独或者伙同唐仲梅,罗贝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7万元以上,其中罗单独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4万元以上,与唐仲梅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8万元以上,与罗贝尔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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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罗还有超过101万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本院认为,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罗无法解释其巨额财产来源的法律依据,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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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罗、唐仲梅、罗贝尔受贿犯罪所得的财产和罗无法说明来源的合法财产,一律追缴并上缴国库。